試用期三個月,還有幾天就要轉正了,領導突然跟我說我這個崗位負責的項目要結束了,所以這個崗位也不需要人了,告訴我做到月底就可以走了,請問公司這樣做我能拿到賠償金嗎?


這不是合法的試用期辭退理由,如果公司執意要辭退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雖然不多。

項目結束並非可以無責辭退試用期勞動者的理由,試用期想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工作不合格或不符合錄用條件。

但是試用期不合格也不是那麼簡單就可以主張的,咱們來看看規範的步驟和條件是什麼:

在錄用時要明確提出具體的錄用條件是什麼,需要有書面的列示;

需要向勞動者提供試用期考覈的依據和考覈辦法;

要實際履行具體的考覈流程並出具考覈結果,考覈結果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前出具;

必須將以上三個步驟履行完畢並且出具相關文件,才能以勞動者不合格或者不能滿足錄用條件為理由,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被辭退,當然要有補償。但是因為只有三個月,所以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如果公司以上都沒有做,直接與題主解除了合同,涉嫌違法解除,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注意哦,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無法通知主張,代通金和賠償金也無法同時主張。

關於試用期和實習期等,看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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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也合法。

最最重要的就是因為你現在還是處在試用期內,何為試用?不就是需要通過展示自己的實力,來獲得一個工作機會嗎?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雙向選擇,來去自由。

現在,你已經展示出來了,公司也已經感受到你的實力怎樣了?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招聘要求也已經一目瞭然了,那還等什麼?公司不能耽誤你的大好前程啊。

所以,現在,公司領導才會如此委婉的通知了你,這種做法完全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相關規定,要不然國家為啥要設立試用期嘞?不就是期望通過這種方式,讓雙方各自尋找到最適合自己的人選?

既然是試用期,那就需要遵守試用期規則,在此期間,只有試用期工資,沒有什麼其它。至於說相應的補償,那是建立在已經錄用為正式員工的基礎上的。

現在都不存在轉正了,這一步也沒機會走到了,其實就只能收拾收拾東西,一步不回頭,決絕而去吧。

這個補償本身就不合國家對試用期的規定,你可以想,但是不代表公司能認同,還是低調一點,調整一下心態,看看其它地方有沒有什麼合適的工作機會了?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該你的,公司不會虧待你。不該的,你想也沒用,年輕人還是要眼光放長遠一些,去掙自己能力範圍內的錢吧。

祝好。


當然可以了,賠償金是一個月的工資。

從提問者領導的角度來看,認為提前告知讓員工自己找工作趕緊離開,也許心裡想不行還會借用試用期等其他手段解除勞動關係。

所以對於提問者而言,不要直接答應。等辭退的時候要求補償金N+1(或提前三十天),如果違法辭退主張1個月工資即可。

後期如有細節需要幫助,手機端在答者主頁或私信均可發起知乎「向作者諮詢」。好運!


您好,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你在試用期內,除非以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是不用支付賠償金。其他解除理由就與是否試用期沒有關聯。

公司以沒有項目為由解除一般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 n)。

也有可能是因為你所在的部門或崗位已經不存在,這一般也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以這為理由辭退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n)。


用人單位想要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最好適用的條款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決出勞動合同。不符合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相關證據,否則無法參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你目前的情況,最好收集好相關材料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工作牌/考勤記錄等等,以便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申請仲裁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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