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屬於正當防衛,刑法典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刑法典第20條第3款之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屬於特殊防衛,特殊防衛應當依據正當防衛的防衛意圖、防衛起因、防衛對象、防衛時間等基本條件,特殊防衛權的行使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如果嫌疑人的危害情形較輕的話可能算防衛過當

從理論上說屬於正當防衛,總得來看要結合實際的案情來看,嫌疑人在作案時所使用的工具,說過的話,對被害人的侵犯動作,身材等等綜合因素是判斷被害人防衛手段或者第三人防衛手段是否過限的重要依據。


看情況,現在警察比較難做,如果是輕微傷還好說,輕傷的話可能會給你辦個直保,重傷或者死亡的話就要刑拘一下,然後趕緊報捕,夠不夠罪用不用負刑事責任的事情就讓檢察院和法院去甄別吧,公安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只會儘可能的壓縮羈押期限,防止將來可能出現的輿論冰雹和天價索賠


像這種性質惡劣的暴力犯罪,正當防衛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該說的,先回答的都說的七七八八了,我說下看法就是防衛的級別需要與犯罪的級別相適應,一般性質的犯罪,最多只能防衛到輕傷級別,只有刑法中規定的類似行兇,搶劫,強姦,殺人才能無限防衛到重傷或者死亡的級別,還有就是一旦對方犯罪行為已經結束,就不能再防衛了,否則就是事後防衛,就是犯罪了,但是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會從輕處理防衛人。


首先感謝各位我回答,我一直在關注,這是幾個實例,看完很沉重 @徐斌


如上新聞,你在制服其過程中砍死了他,也屬於正當防衛!但如果你已經制服他了,但隨後氣不過又砍死了他,那就過當了,甚至故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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