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從1寫到500,寫對了商店獎勵50元,寫錯了就的花30元購買他的特定商品。他違法么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謝謝題主引發我的思考。(不談商店要求購買的商品定價不符合物價局規定,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等情況)「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商店的意思表示的屬性認定。商店的意思表示是否因為涉嫌賭博而違反公序良俗?《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所以商店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賭博(注意區分商店的盈利和此處的營利)。是否因違反「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而違法?此處援引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適用消法的合同為消費合同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花30元購買指定商品的並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是為了履行此處合同項下的義務,因此不受消法的保護。民事活動中「法無禁止即自由」,因此商店的意思表示合法。

我認為商店的意思表示構成要約,是一種「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受要約人承諾之後即能根據此要約正常的無障礙的履行,此處構成的合同是一種無名合同(之前我認為是類似國外的射幸合同),按順序寫數字是合同所附的一個條件。本來想將題目的內容轉化成為「在商店買了30元的指定商品之後獲得一次抽獎(從1寫到500)的機會,中獎則返20元」,但是感覺不是很兩者的邏輯範圍不一致,還想請有興趣的知友指出。在知乎答題較少,希望知友打臉的時候輕一點。。。。


不談法律,就說說從1寫到500這件事,看似簡單,其實挺難的,根據「人的失誤率預測法」(THERP,1961年由Swain和Rock提出),以及R.L.布朗寧的觀測研究,人員進行重複操作時,失誤率為1/1000~1/100(推薦取1/100),也就是說我們重複做一件事的時候,做到100次這樣估計就會出錯了,所以當我們從1開始寫的時候,大部分人還能寫到100以上,但在這之後的過程中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心理狀況的影響,寫到300多的人就已經是比較專註的了,要寫到500,可以說非常之難。 南科大的自主招生題目也只出到300……大家還是別想著佔小攤販的便宜了。
不違法,這種促銷手段很容易看破啊,自己非要去配合對方銷售,怪誰?

我試著寫過,是真的很難很難

寫了十好幾遍,最多的一次寫到288 然後下一個寫成了29,然後重寫。

當時我不知道這麼難,還以為是自己注意力不夠,內心煩躁。

結果越寫越懷疑人生。。差點把自己氣哭。。。

到知乎上搜到這個,終於心態平衡了。


感覺是違法的,這不是促銷,是對賭,而且,涉嫌誤導,跟擺地攤下殘局的性質差不多,指定商品和制定價格,無論是否性價比合適,都涉嫌強制消費。

如果他設置的是寫對的第一名可以得到獎券,但不強制消費,那個是合法的。


換個說法吧,你花30元買東西,如果寫對了數字就可以不買東西店家再倒貼給你80元
並不違法啊,這最多算對賭啊,而且沒有什麼顯失公平或者有欺詐的地方你如果怕,完全可以不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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