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豔)訊,5月19日,爲推動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全面加強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隊伍管理,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 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關於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直言,"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大進大出等問題較爲突出,其根源在於保險機構在從業人員管理的理念、架構、舉措等方面存在缺失和偏差,出臺兩個《通知》就是堅持問題導向和制度引導,瞄準從業人員管理癥結,着力彌補制度短板,切實提升監管效力效能。"

《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 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共23條,分爲全面提高認識、加強戰略統籌、嚴格招錄管理、嚴格培訓管理、嚴格資質管理、嚴格從業管理、夯實基礎管理、嚴格監管監督八個部分。確立了落實法律責任、管理責任的基本原則,提出了健全管理架構體系、杜絕銷售人員"帶病"入崗、持續提升銷售人員職業素養、建設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建立銷售人員隊伍誠信體系、持續治理銷售人員數據質量、依法嚴厲處罰和嚴肅責任追究等任務。

《關於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針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特點和市場定位,從全面承擔管理主體責任、加強統籌管理、嚴格招錄管理、嚴格培訓管理、建立銷售能力分級體系、嚴格誠信管理、夯實基礎管理、嚴格監管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對於建立從業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基本考慮,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發達保險市場,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管理、分類授權是通行做法,他們通過監管部門、行業組織、保險公司等主體,建立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從業人員銷售能力分級管理體系。"

同時其表示,"當前我國保險業正在向高質量轉型發展,消費者的保險需求更加多元化、複雜化,從業人員的能力水平必須與消費者的保險需求以及保險產品的複雜程度相適應,客觀上要求對從業人員實行更加精細化的管理。"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兩個《通知》都是在系統梳理從業人員監管政策基礎上,緊抓保險機構管理責任這個關鍵點,緊扣從業人員管理過程鏈條中的主要環節,緊盯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清核中發現的問題,對保險機構主體責任進行條分細捋和明晰化,明確保險機構對從業人員從入職到離職的全流程、全環節管理要求和標準。

附:《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 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

爲切實推動保險公司落實主體責任,從強管理、提素質、促轉變、樹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強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銷售的員工以及其他用工關係人員,以下簡稱銷售人員)管理,促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認識,切實落實法律責任、管理責任

(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授權銷售人員銷售保險產品,允許其以公司名義、依託公司品牌和信用開展業務活動,必須依法承擔銷售人員相應業務活動的法律責任。

(二)全面落實管理責任。保險公司對銷售人員管理負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管理制度,形成層層有責、層層負責、事事明責的工作機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強銷售人員管理。

(三)公司法人承擔管理主責。堅持責任落實主抓法人機構、責任追究首問法人機構。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保險中介渠道業務管理責任人應當切實承擔起職責,發揮好指揮棒作用。

二、加強戰略統籌,健全銷售人員管理架構體系

(四)建立銷售人員管理制度體系。保險公司應將銷售人員發展管理作爲系統工程,結合公司中長期戰略、發展理念、市場定位、資源稟賦和路徑選擇等要素進行長遠謀劃,從公司治理體系、管理架構等方面進行全盤統籌,在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機制、操作流程、獎懲考覈等方面進行全面安排。

(五)建立銷售人員管理責任體系。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歸口專責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相關管理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承擔落實責任。

三、嚴格招錄管理,杜絕銷售人員"帶病"入崗

(六)嚴格招錄條件、標準和流程。保險公司應制定統一的銷售人員招錄管理辦法。按照審慎原則嚴格審覈個人信用及工作經歷,嚴禁招錄不符合監管規定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積極支持行業搭建平臺加強銷售人員流動自律管理。

(七)嚴格招錄過程管控。保險公司應嚴格控制招錄權限,加強招錄宣傳資料管理,規範招錄信息發佈,嚴禁模糊單位主體、誤導職位性質、混淆合同類型、誇大收入水平等做法,嚴禁慫恿銷售人員頻繁無序流動。

四、嚴格培訓管理,持續提升銷售人員職業素養

(八)建立銷售人員職業培訓體系。保險公司應針對銷售人員入職和在職分階段制定培訓規劃,根據公司銷售人員數量、業務規模、保險產品複雜程度,建立專業穩定的培訓師資隊伍,編制金融保險知識、法律法規制度、監管標準規則、職業道德規範、保險產品等方面的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

(九)加強銷售人員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保險公司應切實提升銷售人員合規守法意識和誠信規範展業理念,要將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制度、從業規則標準、職業道德規範作爲銷售人員入職和在職培訓基本內容,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小時。

(十)強化銷售人員培訓效果管控。保險公司應制定嚴格的銷售人員培訓考覈、考評與獎懲制度,建立健全入職和在職培訓效果的考覈機制,完善培訓檔案管理。採用線上培訓的,應切實進行身份識別,並以完備有效的測試評估保證培訓效果。不得爲入職培訓考覈評估不合格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授權銷售人員銷售新保險產品前,也應組織專門培訓及測試。

五、嚴格資質管理,建設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

(十一)支持行業推進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工作。保險公司應順應保險業高質量發展要求,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地方行業自律組織要結合保險產品類型研究建立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和相應的培訓測試機制。有條件的地方行業自律組織可先行先試建立銷售人員能力資質分級標準、開發培訓教材、組織培訓測試等工作,但不得藉此向銷售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十二)建立本公司銷售能力資質管理體系。保險公司應嚴格保險產品銷售授權管理,綜合考察銷售人員從業年限、保險知識、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等情況,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銷售能力資質高的銷售人員多授權、銷售能力資質低的銷售人員少授權。要鼓勵引導銷售人員持續提升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積極取得高等級銷售能力資質。

六、嚴格從業管理,建立銷售人員誠信體系

(十三)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爲。保險公司應嚴格防範銷售人員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性行爲,發現銷售人員從業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

(十四)加強銷售人員誠信管理。保險公司應將銷售人員受到的表彰獎勵、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按照監管要求準確、及時、完整地錄入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離職銷售人員的相關誠信記錄信息錄入工作應當在註銷其執業登記前完成。保險公司應認真審覈審查銷售人員誠信記錄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十五)開展銷售人員綜合評價管理。保險公司應提高銷售人員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誠信評價體系和榮譽體系,發揮正向激勵倡導與負向警示約束的雙重作用。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利用科技手段開展客戶對銷售人員從業過程的評價,並將客戶評價結果有效運用到銷售人員誠信評價中。

(十六)加強銷售人員失信懲戒。保險公司應積極支持行業自律組織搭建銷售人員失信行爲管理平臺,建立銷售人員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保險公司不得錄用尚處於失信聯合懲戒狀態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服務活動。保險公司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服務活動或其他經濟社會活動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爲的,應及時向失信行爲管理平臺報告,並嚴肅處理直至解除代理(勞動)合同,解除合同後兩年內不得再次錄用。

七、夯實基礎管理,持續治理銷售人員數據質量

(十七)強化銷售人員信息化管理。保險公司應開發專門信息系統,記錄、管理和反映銷售人員的身份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等情況,確保數據真實、全面、準確、可回溯。

(十八)加強銷售人員基礎數據管理。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銷售人員執業登記管理規定,落實入職、在職、離職全過程的執業信息登記和維護要求。加強不同信息系統之間銷售人員數據的勾稽審查覈對,確保同口徑下本公司銷售人員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的登記數據、在本公司人員管理系統中的記載數據、在銀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的報送數據、公司對外公開的披露數據一致。

(十九)完善銷售人員檔案管理。保險公司應督促各級分支機構建立健全銷售人員檔案,全面反映銷售人員基本情況、從業培訓情況、獎懲情況、銷售能力資質分級情況等。

八、嚴格監管監督,依法嚴厲處罰和嚴肅責任追究

(二十)依法嚴格監管。銀保監會持續加強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管理制度機制監督檢查、強化執業登記要求、開展人員基礎數據質量治理,利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手段加強銷售人員從業信息披露,圍繞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招錄、培訓、合規、穩定性、基礎數據、風險管控等方面研究建立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隊伍管理評價指標體系,開展定期評價評級,對評級差的保險公司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二十一)依法嚴格處罰。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對違反監管要求、落實銷售人員管理責任不到位的保險公司及其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罰追責。對保險公司忽視銷售人員管理主體責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執業登記管理存在紕漏、執業過程管理流於形式、存在違法違規行爲或者所屬銷售人員出現重大失信行爲產生惡劣影響的,嚴格實行對機構與銷售人員雙罰、對管理人員上下雙追責,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二十二)嚴格屬地監管。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全面落實屬地責任,積極探索有效監管手段,切實督促轄區各級保險機構加強銷售人員管理。要嚴查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失職失責行爲,嚴厲打擊銷售人員違法違規行爲,嚴格防範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等潛在風險,做到敢管敢查、會管會查、嚴管嚴查。

(二十三)嚴肅監管問責。對監管部門未全面履行監管責任、在銷售人員監管方面出現失職失責瀆職的,依法依規落實監管問責,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切實把問責壓力轉化爲監管履職動力。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不履行屬地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銷售人員嚴重違法違規行爲、重大風險及嚴重羣體性事件等的,依法依規進行監管問責。

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執行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關於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全文

2019年,銀保監會部署開展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人的公估從業人員,以下統稱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清核工作。

從清核情況看,近年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數量增長較快,素質參差不齊,有的甚至走向無序發展,反映出多數機構在從業人員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舉措等方面存在偏差缺失。爲切實推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從強管理、提素質、促轉變、樹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強從業人員隊伍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全面承擔起管理主體責任。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授權從業人員以本機構名義、品牌和信用開展業務活動,必須依法承擔從業人員相應業務活動的法律責任,擔當起管理從業人員的主體責任,董事會、經營管理層要發揮管理主責和指揮棒作用,形成層層有責、層層負責、事事明責的工作機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統籌管理。各法人機構要自上而下建立從業人員管理的責任體系。在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機制、操作流程、獎懲考覈等方面進行全面安排,明確從業人員管理部門和責任人體系,主要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相關管理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承擔落實責任。系統建立從業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健全內部監察制度,強化從業人員管理責任的督導考覈和獎懲約束,完善風險監控及追責機制。

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嚴格從業人員招錄管理。堅持嚴格選人、持續育人、事業留人導向,制定統一的從業人員招錄管理辦法,嚴禁招錄監管規定不允許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員。嚴格銷售宣傳資料管理,規範招錄信息發佈,嚴禁授權個人發佈招錄廣告或單獨招錄人員,嚴禁惡意挖角、慫恿同業從業人員頻繁無序流動,嚴禁利用互聯網無序發展從業人員,嚴禁對非本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嚴禁授權未經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四、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嚴格從業人員培訓管理。針對從業人員入職和在職兩個環節制定全週期的培育規劃。切實抓好入職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持續開展從業人員在職教育。切實加強從業人員合規守法教育,將法律法規、監管規則標準、職業道德規範等內容作爲入職和在職培訓基本內容,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小時。新入職人員未通過專門考試評估,不得進行執業登記。授權從業人員銷售新的保險產品前,應組織開展專門培訓和相應測試。

五、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要綜合考察從業人員的從業年限、學歷知識、誠信記錄等方面情況,嚴格區分從業人員能力進行委託授權。積極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作用,順應保險業高質量發展要求推動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建立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和相應的培訓測試機制。鼓勵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根據保險產品的複雜程度和專業知識要求,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設置多級能力資質,並建立針對性培訓和測試製度,形成長效機制。

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嚴格從業人員誠信管理。嚴格防範從業人員在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性行爲,發現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切實加強從業人員誠信管理,按照監管要求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完整地錄入表彰獎勵、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從業人員離職的,相關誠信記錄信息應當在註銷執業登記前完成錄入。要加強從業人員失信聯合懲戒,支持行業自律組織搭建失信行爲管理平臺、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發現從業人員在保險服務活動或其他經濟社會活動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爲的,應及時向失信行爲管理平臺報告,並嚴肅處理直至解除代理(勞動)合同,解除合同後兩年內不得再次錄用。

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切實夯實從業人員管理基礎。積極依託信息技術,對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等情況進行全面記錄和管理,確保數據全面、真實、可回溯。嚴格按照執業登記管理規定要求,落實從業人員入職、在職、離職的全過程執業信息登記和維護,確保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切實加強不同系統中數據的勾稽審查覈對,確保本機構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執業登記的從業人員數據與內部人員管理系統記載的人員數據一致。

八、依法嚴格監管、嚴厲處罰和嚴肅責任追究。銀保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應持續強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監管監督,着力完善執業登記機制,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深化人員數據質量治理,積極利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改進提升監管效果。對違反監管要求、落實從業人員管理責任不到位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管理人員,依法嚴厲處罰,依規嚴肅追責。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忽視從業人員管理主體責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執業登記管理存在紕漏、執業過程管理流於形式、存在違法違規行爲或者所屬從業人員出現重大失信行爲產生惡劣影響的,嚴格依法對機構與責任人員實行雙處罰、對管理人員實行上下雙追責,同時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九、對監管履職不力者依法依規嚴肅問責。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要求、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監管,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職,做到敢管敢查、會管會查、嚴管嚴查。派出機構未全面履行屬地監管責任,或因失職失責瀆職導致發生從業人員嚴重違法違規、重大風險及嚴重羣體性事件等的,依法依規開展監管問責,做到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切實把問責壓力轉化爲監管履職動力。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執行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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