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小额贷款、民间信贷::: 法律专区-抛弃继承程序!(1)
一、 抛弃继承的意义:
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向法院表示抛弃其继承权,亦即具状向法院表示不要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包含权利及义务)。
二、 抛弃继承的规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条):
管辖的法院:专属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辖(家事事件法第 一二七条之一)。
抛弃人须为继承人,即有继承权的人,才有抛弃继承可言,如已经出养的子女,或后顺位继承人在先顺位全体继承人抛弃继承之前,都没有抛弃继承可言。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而定之:
(1)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内外孙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之时;如系后顺位之继承人因先顺位之继承人抛弃继承,
而得为继承人者,指知悉先顺位继承人抛弃继承之事实之时。
抛弃的方式,须由抛弃人以书状向法院为之。
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如后附之抛弃继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抛弃继承通知以邮政存证信函:
寄件人:(抛弃继承人)○○○ ○○○ ○○○
函文:
收件人:(继承人) ○○○
(被继承人○○○于中华民国○○年○○月○○日死亡,继承人○○○、○○○、○○○
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条第一项规定抛弃继承权,依同法条第二项规定,
已于知悉得继承之时起 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通知应为继承之人。)
前项书状应附具被继承人除户之户籍誊本(如户籍尚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之证明书)、
全体继承人之现户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如后附样式)、抛弃继承通知书、
遗产继承抛弃书(本院例稿备索)、抛弃继承人之印鉴证明书(以上均一份)等一并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