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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别人罚金上限提高 10 倍 刑法第 315 条之 1规定:
刑法第315条之1条文,未来,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偷看、偷听别人的隐私,
或无故利用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等方式去偷拍、偷录别人的隐私,
而所犯的妨害秘密罪,罚则将从三万元的罚金上限提高到三十万元。
提案的立法委员表示,过去也有一些偷拍案件,在社会上喧腾一时,也因为罚则太低,
造成这类案件不断上演,隐私是很基本的人权,应该要重视,并且约束这类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
所以从三万元以下的罚金提高到三十万元以下,除了增加法官裁量的空间,
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的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或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的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而同法第315条及第315条之2第1项也针对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的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
以及及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妨害秘密等行为,进行处罚。
立委也提醒,民众在网路上张贴照片,或上传影音档案,也要注意隐私权的问题,
或许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对他人的肖像、言论或身体隐私的重视,这是基本的尊重。
此外,依据法务部90年3月9日法九十检字第046066号函的说明,
只要是个人在客观上明显不想公开的隐私活动,对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分别依照刑法第315条之1或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第1款规定论处,
但在他人公开活动时,利用工具窥视或偷拍隐私部位,则应按个案事实认定是否涉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