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普通抵押权及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差异

将普通抵押权改登记为最高限额抵押权需准备那些文件乙事,谨说明如下:

 

有关普通抵押权及最高限额抵押权,其主要差异:

普通抵押权是担保现在之特定债权(民法第860条及第861条),

最高限额抵押权则是担保现在未来之不特定债权(民法第881之1条及第881之2条)

又担保债权确定期日,如设定普通抵押权时,因担保现在已发生之特定债权,故无需填载即使填载亦无意义

最高限额抵押权尚包括担保尚未发生之不特定债权

担保债权确定期日则是依约定,自抵押权设定时起不得逾30年

其他差异性及相关规范,普通抵押权系规定于民法第860条至881条

最高限额抵押权系规定于民法第881条之1至881条之17,请自行参照,不予赘述。

 

 

依内政部99年7月1日内授中办地字第0990724815号函释,

普通抵押权当事人约定之担保债权种类及范围已变更增加其他不特定债权时,

倘无后次序抵押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或已经其同意者,登记机关受理申办权利种类变更登记为最高限额抵押权

 

 

申办权利种类变更登记应由原抵押权设定契约书立约双方会同申请,原则上应检附如下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权内容变更契约书,由原契约当事人共同立约

(三)权利人、义务人双方身份证明

(四)他项权利证明书

(五)如有后次序抵押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其同意书及印鉴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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