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叶启洲。(图/记者陈明正摄)

▲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叶启洲。(图/记者陈明正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针对金管会提出多达19条的保险法大修法草案,其中引起许多民众、保险业务员反对将保险公司现有的解约2年时间,延长到5年,但政大法律系教授叶启洲则是表示支持,认为可减少恶意滥用情况,并应保留诈欺撤销权的适用。

去年12月下旬公布的保险法修正草案版本,受到保户、保险业务员、产官学界等人士的高度关注。而政大法律系教授叶启洲也逐一提出8点建议,其中关于第64条的修正案,对于延长解除权除斥期间从2年为5年,可减少恶意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制度,表示赞同,并认为出于诈欺意图的违反告知义务,仍宜仿德国与日本立法例,保留民法第92条诈欺撤销权的适用。

但也有民众持反对延长到5年的看法,认为应维持原法条的2年,甚至提出相反建议,应缩短时效促使保险公司善尽积极查证之责,而非包庇保险公司的怠惰。

南山人寿企业工会理事长、中华民国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发起人代表严庆龙。(图/记者官仲凯摄)

▲中华民国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理事长严庆龙。(图/ETtoday新闻资料照)

中华民国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理事长严庆龙表示,有些保户知道这个修正案后询问,本来保险公司是有2年的解约期,结果现在若延长到5年,会让民众担忧这段期间会不会反而让保险公司有机会随时可以解约,结果保险也白买了。

而署名陈琼云也强烈主张「请维持2年时效,维护民众权益」。网友表示,解除权时效改成5年,有何依据?目前的法律有哪条是这么久的,过分袒护保险公司,侵犯民众权利。保险公司不在投保时查证,却在理赔时刁难,为何财团不尽义务,却要民众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请提供保险公司因为2年时效而受诈骗、受损的案例,若改成5年,是不是保险公司也要调降保费才公平。

网友吴欣怡则说,近来许多医疗健康险多为1年期的定期险,保险公司受理保险后亦应主动负起查证之责,2年尚属合理期间,为何延长为5年,拖延保险公司查证之时间,不能因保险公司怠惰不积极查证,就牺牲民众权益之安定性,相反,应缩短时效促使保险公司善尽积极查证之责,而非包庇保险公司之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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