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書,你必須了解的二三事!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許多人都曾面臨著一個同樣的問題,即徵收部門眼中的「違法建築」的補償問題。一旦被認定為非法建築,很有可能會被送達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拆除,那麼此建築最終是否能得到補償也就畫上了問號。因此,什麼是違法建築,如果收到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書,又應該怎麼辦呢?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包括以下四種情況:第一,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第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第三,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第四,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而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書》,顧名思義是指對於違章建築要求限期拆除的法律文書。其作出機關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責令限期拆除的權利。對於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具有責令限期改正的權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徵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時要注意是否此通知書是否為合法機關作出。

當然,即使《限期拆除通知書》已經下發,也不意味著被徵收房屋就一定會被拆除。由於限期拆除從性質上說是屬於行政強制行為,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因此,在強制拆除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此不利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告知被徵收人,並應遵循正當的行政程序,聽取被徵收人的陳述和申辯。

此外,由於《限期拆除通知書》涉及法律文書送達的要求,因此如果因為送達方式的錯誤而導致被徵收人未能收到或看到此通知書而過了期限,那麼送達文書方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因此,如果收到《限期拆遷通知書》,被徵收人應當注意上述事項。總之,對於違法建築從認定到拆除是有法定程序的,如果在此過程中存在違法現象,則被徵收人應當利用法律武器及時維權,或是諮詢專業律師,尋求他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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