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情況在城鎮及農村地區是非常常見的,但一拆遷就要查違章建築,不拆遷的時候好像就沒有違章建築。在實踐中,當地相關部門發現無證房屋就說是違章建築,然後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就要求限期自行拆除。

  這兩年,由於相關部門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拆除,導致這樣的事件不斷的發生。那麼對於違章建築應該如何認定呢?下面凱諾專業拆遷律師為大家講解一下

  違章建築一般可以被分為兩類:一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造的建築物;二是違反《城鄉規劃法》等未獲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在城鄉建設管理的實踐中,經常有無證房或是證件不齊全的房屋被當作是違章建築而被無償拆除。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對於這個規定確立了,無證房或是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再是一律認定為違章建築,應當準確理解《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法建造應是指建造時符合當時的規定,絕不是指現在的規定。

對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應把握以下三條:

  第一,法律依據是關鍵。不予補償的」違章建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築,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是相關批准文件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建築的唯一標準。因此,只有違反了建告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是」違章建築」。

  第二,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很多時候相關單位就直接說人家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這話不是哪個機關單位都能夠說的,房子是違章建築,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能界定。

  第三,對違章建築一定要依法嚴格處理。法律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是不同的。因此必須要把握好分寸,如果不把握分寸,則可能寬嚴皆誤。

  拆除違章建築的規範程序

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章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調查取證工作,由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人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主要經濟來源、住房面積、違章建築的用途以及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等。

  3、現場勘驗記錄。

  4、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

認定違章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認定。鄉鎮政府的調查取證工作資料要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避免鄉鎮政府不知曉當事人已直接在縣級規劃部門辦理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

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章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章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事先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難以送達的,可以採用通告形式告知。告知期限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少於十日。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是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資料。

  4、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單上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章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章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製作拆除方案

  1、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2、各鄉、街道辦事處自行組織實施拆除的違章建築由各鄉、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拆違程序製作拆除方案。

  3、縣(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組織拆除違章建築的,由縣(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製作拆除方案。

實施拆除和驗收

  1、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2、拆違行動結束後,實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門或鄉鎮應通知縣(區)規劃部門現場進行驗收。

  同時還要明白,即便是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也不能以無償拆除而結束。有的是可以通過改正並處罰款而可以成為合法建築的。

  因此,對於違章建築的拆除,應當要嚴格執法,如果拆除程序不合法,那麼被拆遷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來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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