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一樓有一塊平台,在上面建了一個玻璃屋 全封閉的。 剛剛建好物業就說不能建要拆掉。

建這個的時候 物業什麼都沒說 建好了才來說要拆掉 物業是成心的嗎?還是想我們賄賂他們 剛剛建完幾千塊錢的就這樣拆了 實在太浪費了 請問有什麼辦法嗎?


你建的時候問過物業嗎?

你建的時候問過規劃和城管部門嗎?

你的房產證里有這塊使用權嗎?

沒有?沒有你說個啥呢,你不尊重別人不尊重法律,有什麼權利說別人沒跟你說過


民不舉,官不究!該拜的神仙要拜到位!


再說一次,除了你家實用面積外,其餘都是小區業主的公共用地!公共用地!公共用地!說三遍啊。

本身你住的這棟樓里就沒有規劃設計在平台上有玻璃屋,是你做錯了你還怪物業成心的。。嘖嘖嘖你有理,物業是通知你,所以儘早拆除,而且說實話自己小區居住搭玻璃房實在性價比不高。


一般來說,違法建築是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而建的房屋,對於這類房屋,一般情況下可能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築而拆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題主家在小區平台搭建玻璃屋,屬於在城鎮規劃內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建設,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未申請,則屬於違建。

二、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依據條款,物業對於小區內的房屋、場地、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對於業主對佔用共用場地的行為或者搭建違法建築的行為,有權阻止和勸導,甚至向相關部門報告。既然題主家存在違建,那麼物業有權利更有義務通知拆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據此,雖然題主家搭建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屬於本條「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在建設過程中或者建設完成後依然可以向有關單位申請,如果申請通過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那麼題主家搭建的建築物便取得了「合法身份」,自然可以保留,物業也無權通知拆除。


拆違又不是我物業來拆。

是接到違建辦好不?

你這個之前再裝修圖紙中包含沒有?

如果之前沒有給物業報備說我要裝這個東西,物業怎麼來提前給你說呢?

如果包含了,物業審核過了,那物業還真有責任。

我的團隊要求業主必須先提交裝修圖紙,審核過了,裝修協議簽訂了,押金交了,我才會給業主開水電,每周去巡查兩次,和圖紙不符合的就要求不能違章施工。

違建,按照違建辦的意思,四周封閉,頂部封閉,再原有規劃產權證上沒有的都是違建。

就是規划過了沒有。

至於我這邊業主非得要違章搭建,我就給街道報,這個畢竟小區都亂搭建,以後受傷還是全體業主,你搭個露台,他佔個花園,某某占條路出來?物業就是兩邊受氣,我不報告街道說我不作為一天來告我,我作為當然不排除有些物業就是向高點其他灰色收入,我這邊是不能的,報給街道,我的責任免除,街道自己找關係那就是政府的事情。

就這麼簡單。

OK


你們開發商建設小區的時候應該是取得規證,也就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各地可能不一樣。牽扯到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

有了這些證,建成的小區才算合法建築,面積,結構都是固定的。

你自己在外邊搭個玻璃房,彩鋼房都屬於私自建設的,如果土地部門沒給你批你占的這塊地,規劃沒給你批這個玻璃房的許可,就是違建。


你先去看一下自家房產證包不包括你所說的一樓平台。


如果滿小區都是玻璃房子,就盯著你,說明你沒到位。如果滿小區一個沒有,就你建了,不拆你拆誰~(*?_?)ノ⌒*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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