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你必须了解的二三事!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人都曾面临著一个同样的问题,即征收部门眼中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一旦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很有可能会被送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拆除,那么此建筑最终是否能得到补偿也就画上了问号。因此,什么是违法建筑,如果收到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又应该怎么办呢?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而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顾名思义是指对于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其作出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是否此通知书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

当然,即使《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下发,也不意味著被征收房屋就一定会被拆除。由于限期拆除从性质上说是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在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此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被征收人,并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

此外,由于《限期拆除通知书》涉及法律文书送达的要求,因此如果因为送达方式的错误而导致被征收人未能收到或看到此通知书而过了期限,那么送达文书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如果收到《限期拆迁通知书》,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上述事项。总之,对于违法建筑从认定到拆除是有法定程序的,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则被征收人应当利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或是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他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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