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調多年前的通聯記錄嗎?不行?!!那為什麼陳星調得到???(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moon-1653256_1280.jpg  

 

自由時報今日新聞報導記載:「檢方調查,陳星遭控對未滿十四歲與未滿十六歲幼女性交兩罪嫌部分,同心補習班證實林奕含(一九九一年三月出生)是高二下學期的二○○八年五、六月到補習班補習,當時林奕含已滿十七歲;檢方調閱兩人手機通聯紀錄,陳星在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次用手機聯絡林女,林女同年六月十四日首次傳簡訊給陳星,兩人同年八月至十月有頻繁聯絡,縱然兩人在這期間有發生性行為,也未構成對未滿十四歲與未滿十六歲幼女性交罪。」(註1)

  

一般所稱的通聯記錄即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訖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簡單的說通聯記錄上會有通話雙方的手機號碼、通話時間、通話開始及結束的時間。

 

通聯記錄只保存六個月

  

雖然新聞記載檢察官有調閱到2009年間陳星與林奕含的通聯記錄,但,依照「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動通信紀錄的保存期限是最近6個月以內。此外,實務上也都認知通聯記錄只保存六個月。

  

那為什麼陳星可以調到2009年的通聯記錄呢?實在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經過仔細閱讀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近日所發布的新聞稿後,檢察官其實並不是直接取得所謂的通聯記錄,而是經過調閱雙方的電信費帳單資料後比對雙方的通話起迄而得到類似通聯記錄的資料。

  

「經核對陳O星與林女二人於9798年二年間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二人門號於計費期間之所有撥出及發送簡訊之通聯門號、通話時間及計費金額紀錄)1份可知」(註2)

  

電信公司為了要計算通話費,會記載用戶撥出去的時間、受話號碼,以判斷用戶應該適用網內、或網外的通話費率,並計算每月需要負擔的通話費用。且,電信公司就此計費的資料,因稅務的考量、抑或者作為與用戶間請求電信費用的證據資料,均會保留一定期間,如稅務的通常核課期間為七年、向消費者請求通話費用的請求權時效可能是五年,所以,其保留期間均會大於通聯記錄的六個月。

  

因此檢方調閱了雙方的電話費帳單後,就可以比對雙方通話的時間及通話的長短。

  

逾六個月可以嘗試調閱涉案關係人的電話費帳單

  

其實通聯記錄只是記載雙方的通話情況,並不會有通話內容,在大部分的案件,並沒有太多證據價值。

  

但,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要證明對方有撥打多通電話進行騷擾、抑或在性侵害案件中,要證明對方與加害者相處期間,尚能撥打電話予多位朋友聊天,顯然是出於自願為性行為等情況,通聯記錄就有其存在的證據價值。

  

依照這個新聞稿的記載,如果日後有案件需要,卻逾六個月纔想到要調閱通聯紀錄者,可以嘗試請檢察官或法院向電信公司調閱涉案關係人的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來釐清事實的真相。

  

只好依靠證據

  

社會上的輿論多數仍然是站在陳星應該負起責任的看法,但負甚麼樣的責任呢?

  

法律責任?或者道德責任?

  

只要牽涉到法律責任,大家共同適用的規則,就是依靠證據,畢竟檢察官或法官都不是神明,也不是小叮噹能夠回到過去,更不是臉上有著月亮的包青天大人。

  

人力的侷限性及理性的發展,我們也只好依靠證據,而不是靠斬雞頭或者眾人曰殺,即殺之來判斷一個人的法律責任。

  

對林奕含的死亡十分不捨及遺憾,但,對於這個不起訴處分結果呢?

  

或許可以考慮試著瞭解這個不完美,也無法完美的司法制度。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筆 

106.08.23

  

 

1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29217

2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tem=484586&ctNode=32375&mp=020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