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调多年前的通联记录吗?不行?!!那为什么陈星调得到???(高雄律师说法-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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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今日新闻报导记载:「检方调查,陈星遭控对未满十四岁与未满十六岁幼女性交两罪嫌部分,同心补习班证实林奕含(一九九一年三月出生)是高二下学期的二○○八年五、六月到补习班补习,当时林奕含已满十七岁;检方调阅两人手机通联纪录,陈星在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次用手机联络林女,林女同年六月十四日首次传简讯给陈星,两人同年八月至十月有频繁联络,纵然两人在这期间有发生性行为,也未构成对未满十四岁与未满十六岁幼女性交罪。」(注1)

  

一般所称的通联记录即通信纪录,指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电信系统所产生之发信方、受信方之电信号码、通信日期、通信起讫时间等纪录,并以电信系统设备性能可予提供者为原则。电信号码系指电话号码或用户识别码。

  

简单的说通联记录上会有通话双方的手机号码、通话时间、通话开始及结束的时间。

 

通联记录只保存六个月

  

虽然新闻记载检察官有调阅到2009年间陈星与林奕含的通联记录,但,依照「电信事业处理有关机关查询电信通信纪录实施办法 」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行动通信纪录的保存期限是最近6个月以内。此外,实务上也都认知通联记录只保存六个月。

  

那为什么陈星可以调到2009年的通联记录呢?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经过仔细阅读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近日所发布的新闻稿后,检察官其实并不是直接取得所谓的通联记录,而是经过调阅双方的电信费帐单资料后比对双方的通话起迄而得到类似通联记录的资料。

  

「经核对陈O星与林女二人于9798年二年间之每月电信费帐单资料(显示二人门号于计费期间之所有拨出及发送简讯之通联门号、通话时间及计费金额纪录)1份可知」(注2)

  

电信公司为了要计算通话费,会记载用户拨出去的时间、受话号码,以判断用户应该适用网内、或网外的通话费率,并计算每月需要负担的通话费用。且,电信公司就此计费的资料,因税务的考量、抑或者作为与用户间请求电信费用的证据资料,均会保留一定期间,如税务的通常核课期间为七年、向消费者请求通话费用的请求权时效可能是五年,所以,其保留期间均会大于通联记录的六个月。

  

因此检方调阅了双方的电话费帐单后,就可以比对双方通话的时间及通话的长短。

  

逾六个月可以尝试调阅涉案关系人的电话费帐单

  

其实通联记录只是记载双方的通话情况,并不会有通话内容,在大部分的案件,并没有太多证据价值。

  

但,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要证明对方有拨打多通电话进行骚扰、抑或在性侵害案件中,要证明对方与加害者相处期间,尚能拨打电话予多位朋友聊天,显然是出于自愿为性行为等情况,通联记录就有其存在的证据价值。

  

依照这个新闻稿的记载,如果日后有案件需要,却逾六个月才想到要调阅通联纪录者,可以尝试请检察官或法院向电信公司调阅涉案关系人的每月电信费帐单资料,来厘清事实的真相。

  

只好依靠证据

  

社会上的舆论多数仍然是站在陈星应该负起责任的看法,但负甚么样的责任呢?

  

法律责任?或者道德责任?

  

只要牵涉到法律责任,大家共同适用的规则,就是依靠证据,毕竟检察官或法官都不是神明,也不是小叮当能够回到过去,更不是脸上有著月亮的包青天大人。

  

人力的局限性及理性的发展,我们也只好依靠证据,而不是靠斩鸡头或者众人曰杀,即杀之来判断一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林奕含的死亡十分不舍及遗憾,但,对于这个不起诉处分结果呢?

  

或许可以考虑试著了解这个不完美,也无法完美的司法制度。

  

高雄律师 林冈辉律师 笔 

106.08.23

  

 

1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29217

2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tem=484586&ctNode=32375&mp=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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