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了很多台湾的部落格,得到的消息是她和「狼师」在一起时已成年,并且做了小三,并非是中学时被诱奸。


我直接说:希望那位「自杀式诬陷」及其拥趸多读书,在夯实知识基础的同时涤荡自身,净化心灵,少发表那种伪装碳基生物的言论。

该答主回答的内容直接改编自现成的报道,抄袭剪裁加上不负责任的私货输出构成一切。

我先问几个小问题:既然保留了《初恋》,为什么将原报道里描述《死情书》的内容删去?他可曾真的读过《死情书》甚至《初恋》?读过的话请将内容放出,让大家一起欣赏。

该答主删去的报道部分包括:

不过,同年林奕含还写了一个微小说《死情书》,故事里女学生被老师奸污,开始一段畸形的关系,她患病、自杀;

老师有著许多个女学生,每个都和她一样,是「被污的」。

他说:「你有自毁的倾向。」她想奇怪,明明是你毁了我。

有一天他说:「我爱你,但我也爱培培。」

她嘴里有许多问题,但是她不知道问题是什么,像喉咙有只金鱼不停地吐气泡。

培培也会抱怨他完事了总是眼神那么笨地看著电视吗?要是他不要那么笨的眼神,她会谅解的,他知道吗?

被流沙沙发吞没之前她听清楚了:「爱培培」爱培培。当然后来她明白培培亦是被污的。

……

他既然拿著《初恋》来给加害者洗地,也就是承认《死情书》亦可为陈有罪之证据。恰恰是自我打脸。

他的言论立论皆在于一篇报道:台南检方认为陈无罪。

别人难道不知道陈被判无罪吗?其人又洋洋自得「林奕含的书和访谈,我都看过,陈星的说法我也看过」。别人难道没有看过吗?何况此言真实性值得怀疑:除《初恋乐园》外林奕含公开著述虽不多,亦较难一一搜寻;看过所有访谈也不见得,林奕含在许多社会活动中的访谈发言连文字版都不全。他连林奕含的社交平台看过了多少都存疑。

台湾有通奸罪,何况本就是糟烂透了的社会,而该答主立论全篇在此,仅加私货输出,让人不禁感叹其无所不可舔。

台南检方有何问题?连我作为毫不知情者,都觉得不对劲:

再参以林女于该名为「初恋」之原版小说内所使用之许多文辞,亦均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现之文辞相类,堪认林女所写该名为「初恋」、字数共约5万余字之作品,应系「房思琪初恋乐园」之小说原始架构版本。而该原版小说并未见有描述任何强制之情节,且对照该文前后之脉络铺陈,该等性交行为之描摹,系以双方合意交往乃至于合意性交之观点书写,遍观全文亦未提及有类似于上开「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所出现之有关「房思琪」、「王姓女学生(绰号「饼干」)」及「郭晓奇」等3人遭强制性交之情节,堪认林女嗣于2017年2月间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其内所描述之情节是否确然属实,显值斟酌。

1.读过林奕含作品的人都知道:林奕含本身就是喜欢反复用句子与意象的人,《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几乎句句有来历,几乎都可以在她其它的作品中见到。

林奕含本人已经给出了解释:

呃,这个故事我真的是想很多年,想要把它写出来,但我觉得说构思很多年,有点太高级了。我觉得有点像,我对这个故事有点情不自禁,有点不可自拔,我一直在脑中幻想它,是一个不太好的习惯,我会一直幻想它,然后我在脑中会造句子。就是在我脑中,很多年来我会不停不停地造句子……

我举一例:

上文所提及《死情书》中,有如下语句:

他说:「你有自毁的倾向。」她想奇怪,明明是你毁了我。

有一天他说:「我爱你,但我也爱培培。」

作者《进学解》亦有:

你对我说了一句话,那话像个刚粉刷、没有门的房间,墙壁白得要滴下口水,步步进逼、压缩、一句话围困我的一生,你说:「我爱你,但我也爱培培。」你我当场分别了。当然后来我明白培培亦是被污的。

这里的「那话像个刚粉刷、没有门的房间,墙壁白得要滴下口水,步步进逼、压缩、一句话围困我的一生」又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出现,但是已经变成了情话,是毛毛对伊纹所感。

这有什么?马尔克斯难道不也是写了一辈子马孔多与奥雷里亚诺·布恩迪亚上校吗?难道《枯枝败叶》加《埃伦蒂拉》比《百年孤独》还要重要?

如果台南检方观点成立,其实也可以这样说:《初恋》是《初恋乐园》的草稿,而她真正要写的是《初恋乐园》。

2.最最奇怪的一点,检方凭什么认为《初恋》更接近真实?

而且,何以认为《初恋》中的男主角即老师,一定是陈?既然他们觉得陈没有肉芽,就不是李国华。

林奕含写过高中时的追求者、后来的男朋友:

从前他和她是一中女中的王子公主。那是明星高中还是明星而不是艺人的年代。没有太多人追求她,也不是太少,但听见有他便纷纷退却了,像开灯的房间看不见烛火。她甚喜欢他性格中坚持到别扭的部分。

?……隔天他陪她上台北会诊,他们接了一个十站地铁之久的吻。有一束光,像一束舞台灯光像一支倒挂的紫色郁金香包裹住他们。

这里又出现了熟悉的句子,舞台灯光与倒挂郁金香,在《初恋乐园》里是钱一维将妻子家暴至流产,醒来看到自己满手鲜血。

林奕含的句子,乐哀皆蕴其中,如何确定《初恋》的男主角老师就是陈?亦可能只是加工后的产物,一个身份是老师的幻影。将几个理想中的男性糅合起来写小说太常见了。

为何陈不是《初恋乐园》中李国华的原型,却是《初恋》中的男主角?

为何检方妄自臆断,认为《初恋》更接近真实?

然而那位答主只一味剪裁检方的一面之词,自己只有情绪输出,没有更多调研。这种检方也能舔?

该答主洋洋自得的东西,根本连基本操作都算不上啊!还在结尾大放厥词,「喷我的先看看这个」,拜托,该多读一点书的是谁啊?

点开该答主主页就发现是利益相关,好了,那没事了。


题主问题:《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作者林奕含的真实经历是否被大众误解?

附加解释:爬了很多台湾的部落格,得到的消息是她和「狼师」在一起时已成年,并且做了小三,并非是中学时被诱奸。

题主的问题有预设我并不清楚:题主所谓「大众」是谁?题主觉得「大众」是怎么想的?

抽丝剥茧地分析,有完全不知林奕含者,有仅听闻其名者,有粗略读过有关报道而未读林奕含文字者,有仅读过《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者,亦有在读过《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之后、著意去了解林奕含本人的人,他们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阅读她其他文字、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她的生活、阅读她喜欢的作品及尝试分析其思想形成历程。

谁的大众?可以确定的是,真正的大众根本不知道林奕含是何人。

只有不断缩小范围,本来写了长篇大论,又尽数删去。可是不对林奕含有理解,又何来误解?

没有直接了解过林奕含的人,对林奕含的印象直接来源于传媒,或者是人际沟通中的话题。不管他们中大多数人怎么想,他们都不会以房思琪或林奕含作观点输出的论据,在这个范畴内,他们几乎是沉默的,几乎无法提取到他们的想法。

题主所认为的这类大众会怎么想?我不知道,但是一般人不会谈论自己不太了解的事情吧。

仅读过《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人,说来也只是知道房思琪,不了解林奕含。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中涉及林奕含的内容又有多少?

《初恋乐园》简体版与繁体版书本设计改动不多,推荐语、文后书评几无二致,作者简介皆是:

林奕含

1991-2017

台湾作家。出生于台南,曾居台北。梦想是一面写小说,一面像大江健三郎所说的:从书呆子变成读书人,再从读书人变成知识分子。

后记中涉及「等待天使的妹妹」、林奕含国中时初恋的女生、精神科治疗及自杀未遂的经历。

这类读者熟悉的是房思琪。

……我直接说大概就是:真正有资格对林奕含谈得上「误解」的人,至少需要读完《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并对林奕含有一定了解。

这个维度上说,我对林奕含不能叫了解,也没有特别深的理解,也就不配做题目里的「大众」。

但是我,或者其他任何一个去看过林奕含其他文章的人,一定看到过林奕含自己的心迹。

林奕含本人说得很清楚了:

很久以前,有个小女孩,她叫小森吧。小森 18 岁的时候爱上了她的补习班老师,十八岁以为那是爱。

高中毕业后某一天,小森被老师强暴了。那时暑假,小森失眠了一个礼拜,又陆续被强暴了几次。小森下了一个决定,她要爱上这个老师,实实在在的爱,不然实在太痛苦了!她喜欢听老师说话,但她不想要发生关系。小森陷入一种系我满足的戏剧性。她以为伪装的爱情可以让自己疼痛的身体舒服一点,让自尊变干净,那是对当时的她来说最轻松的方法——一个自言自语发作时说法。只要老师称赞她一句,她就飞快地记到日记本里,不能不明不白被糟蹋,小森是这么想的。爱他,那他就可以这么做,小森的逻辑似乎并不好。

题主在爬部落格之前,应该看过林奕含的脸书之类的吧?过去的事情她多次提及。

为什么题主要爬别人的部落格才知道?

事实是这样的:林奕含与陈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已经成年。而且题主所谓做第三者,应该不止是指陈当时有妻子所以林成为客观第三者,而是指林明知陈有妻子而主观性地成为第三者。

我自己心里有答案,而我猜测题主心里有另一个答案。

……不,我还是要说。我认为:林奕含确实是被强暴/诱奸的。

……说了好多啊,因为生气没什么重点。就这样好了。


是,有误解的地方。


那个强奸犯都不说话了,你又何必替那个男的狡辩?他活得好好的,那男的有嘴巴会说话,有手脚能打字能走路,真要申冤在网上洗白多得是机会。你也是多虑了。


你是相信她本人所说的,还是相信所谓的网上流传的、其他人所说的,这是你的选择,你的判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真相什么样子,除了她本人,谁也不知道,,,我还是选择相信她本人所说的,因为如果没有真实发生这些事,她不会得重度抑郁更不会自杀,她当然没必要为了污蔑一个老师而放弃自己的脸面尊严自己的美好生活,甚至生命。她的自杀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请不要再提出这样相当没有脑子没有水准的问题了,她身前也许就是遭受了太多这样恶意的造谣、他人揣测带来的伤害,才充满失望地选择离开。如果世人的道德观念能上一个level,也不会有房思琪氏的悲剧了。


看到你提问这个问题,我觉得你免不了被喷,但是你既然问了,我也冒著被喷的危险回答一下你吧。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这本书可以说几乎全是假的。只是个小说,根本不是真人真事。

很多人看完这本书恐怕都会认为房思琪的原形就是林奕含,其实这两个人的经历相差甚远,接下来我来说一说房思琪和林奕含的差异,并对相关误区澄清。

我说的信息来源以台湾检方调查结果为准,附上地址:

https://www.tnc.moj.gov.tw/297028/297162/297166/487707/?

www.tnc.moj.gov.tw

台湾检方调查结果

一.林奕含和房思琪年龄差异较大

看过书的都知道房思琪第一次遭到诱奸的年龄是13岁,而根据台湾检方的调查,林奕含第一次跟陈国星发生关系的时候已经成年。13岁和18岁对性的认知可谓是天差地别。13岁的女孩子由于缺乏性教育遭到性侵,我们可能很容易相信。但是一个18岁的人如果说对性还什么都不懂,那恐怕就有点哄小孩了。

二,两人抑郁症成因不同

林奕含在高中就患有抑郁症,甚至16岁的时候就辗转于精神科接受治疗,这个时候林奕含还并没有跟陈国星发生关系。而房思琪的精神病在小说里完全是由于李国华长期以来的性侵导致的。

三,房思琪的确遭到了性侵,而林奕含没有任何证据

首先需要说明一点,林奕含的家人并没有起诉陈国星,林奕含家属经检察官多次传唤到庭并询问是否对陈国星提出告诉,林女家属均表明不愿提出告诉。只是由于《房思琪》这本书的大卖,让多位台湾民众认为陈国星性侵了林奕含,而告发陈国星。还有值得一提的一点是,至林奕含生前所遗留的个人日记、手札文件与电脑等相关资料,经承办检察官多次请求家属提供,家属均表示无法提供。另外检方与林奕含之父亲联系,林父即向警方表示家属不愿究责,并表明请检警毋再打扰家属,且表示无意愿让警员进入林女陈尸处进行相关日记、电脑纪录及其他文书等有关性侵害资料之搜证。

检方传讯了三十余个证人,调取了证物证言,提取了网路及电信系统的后台数据。对陈国星和林奕含的交往线索进行了地毯式搜查,认为双方是正常的男女交往,无性侵。原话「除告发人主观臆测之指述外,查无其他客观积极证据可资佐证,本于罪疑唯轻,利归被告之无罪推定原则,应认其罪嫌均不足。」

四,《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内容原形出处,前方高能!

台湾检方也对这本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作了调查。经过调查发现:林奕含于2009年底、2010年初,完成了《初恋》、《死情书》等作品,相关证人和林奕含父亲都证明了此事,相关证人还提供了小说《初恋》的电子档,该电子档文件的建立文本日期确为2010年间,存档者显示的英文姓名,经核与林父于侦查中所述的个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确认该二部作品系为林奕含的作品。而《初恋》小说的内容,除该书女主角的姓名也是《房思琪》外,该书主要情节以高中女学生为主角,描述与某补习班年长已婚的国文老师合意交往,嗣经其父母发现而严厉责骂并加以阻止,该女主角因而被迫断离,并服药自杀,其后亦经送至精神病院治疗,该书情节除与相关证人所述之林奕含与陈国星间之交往经过相仿外,甚且与陈国星所述的林奕含第一次入住台大精神病房期间,林奕含的母亲传送简讯要求断离的内容一致。此外,《初恋》的原版小说内所使用的许多文辞,均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文辞相类,应系《房思琪初恋乐园》小说原始架构版本。而该原版小说并未见有描述任何强制的情节,且对照该文前后的脉络铺陈,以及性交行为的描摹,系以双方合意交往乃至于合意发生关系。

通俗一点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改编自林奕含早些年的小说《初恋》,而《初恋》则改编于林奕含的亲身经历。经过了串联式的双重改编,书上却依然写著「改编自真人真事」,著实误导了不少人。

五,相关误传

网上经常流传著这么一句话,都说是林奕含的话,「我原谅了他,因为这样我才能活下去:你们不能原谅他,因为这样其他女孩才能活下去」。事实上,林奕含从来没有说过这句话。我也不知道这句话的来源是哪里,林奕含的小说,脸书,部落格均未发现这句话。

综上,结合台湾检方的调查,我可以毫不客气的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很可能是林奕含对陈国星的自杀式诬陷。可怕的是林奕含还开启了小说诬陷的先河,韩婷婷、梁颖等人先后采用房思琪模式进行诬陷,造成了当事男方的社会性死亡。遗憾的是,由于书上写著「改编自真人真事」,让很多人认为是真实的,进一步误导了广泛大众。

更新

很多人没有看案件的调查情况,就直接过来跟我杠,所以我决定把台湾检方调查结果也贴上!

台南地检署侦办陈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结案新闻稿

发稿日期:2017年8月22日

发稿人:陈建弘襄阅主任检察官

台南地检署就民众告发陈O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业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认无具体犯罪事证,为不起诉处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程序事项

一、分案原由:

本案系因有多位民众告发陈O星涉有刑法第221条、第226条第2项、第227条第1、3项、第228条第1项等罪嫌而分案侦办。林女家属经检察官多次传唤到庭并询问是否对陈O星提出告诉,林女家属均表明不愿提出告诉。

二、本案得否再议:

本案因林女家属并未对陈O星提出告诉,故林女家属并无再议权,惟本案陈O星所涉犯之罪名,除刑法第227条第3项及228条第1项外,均属须依职权送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再议之案件。

三、本案有无其他被害人:

自本署分案调查迄今,均无其他被害人亲自或以书面、电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至本署告诉或告发陈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经调取陈O星最新之刑案资料查注纪录表并函询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见有其他被害人就陈O星所涉犯行之报案纪录。

四、证据部分:

(一)陈O星部分:

提出林女照片1张、林女2009年8月31日台大医院神经部药袋影本共4张,林女不详日期所书之张悬「关于我爱你」部分歌词1纸。陈O星所书绝情书(草稿)1张、远传电信电话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之每月电信费帐单等资料。

(二)林女家属部分:

提出陈兴国文2009年学测榜单资料1份、Disp及PttBBS网页资料共5张、林女部落格网志等全部文章及称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头之爱」之文章2篇、家属自行整理之时序表1份及远传电信电话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之每月电信费帐单资料1份。至于林女生前所遗留之个人日记、手札文件与电脑等相关资料,经承办检察官多次请求家属提供,家属均表示无法提供。另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亦于今年5月2日相验案件调查时,派警与林女之父亲联系,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属不愿究责,并表明请检警毋再打扰家属,且表示无意愿让警员进入林女陈尸处进行相关日记、电脑纪录及其他文书等有关性侵害资料之搜证。

(三)检察官依职权调阅、扣押部分:

陈O星行动电话、林女之全部相验案卷、与本案相关医疗纪录(2003年起至2017年止之健保申报纪录、2008年12月间起台大医院神经科门诊、远东联合诊所、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奇美医疗财团法人奇美医院等医疗院所之门诊及及住院纪录与就医纪录明细)、财团法人华人心理治疗研究发展基金会心理咨商摘要报告、现代妇女基金会法律咨询纪录表、DispBBS网站有关注册帐号「ooutputt(小杯)」等申登人与IP纪录、微软公司电子邮件信箱申请纪录、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IP纪录等。

(四)其他证人提供之证据部分:

证人所提供之林女于2009年底、2010年初完成之「初恋」、「死情书」等小说作品、林女寄送予现代妇女基金会社工之电子邮件(含新闻记者会说明稿)、传送予友人之LINE讯息纪录与部落格文章、林女手札1本。

(五)分析比对之资料:

林女全部病历纪录、双方通联纪录、林女于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脸书、LINE等文字纪录、小说、访谈纪录、林女之手札。

(六)传讯情形:

本案共计传讯被告3次、传讯证人共34人次(含医师4人、高中老师2人、高中同班同学4人、补习班同学2人、大学好友1人、同心补习班负责人与行政人员共2人、闺蜜2人、咨商心理师1人、基金会律师与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陈O星妻1人、林女父亲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与夫共3人)。

贰、实体理由

本案林女已于2017年4月27日因自缢而身亡,故自始即无从于侦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诉人身分所为之指诉,亦无从取得其以证人身分经具结担保后所为之证述,则本案于林女父母与陈O星就有无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执一词之情形下,相关事实究竟如何及有无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构成要件之检验,均端赖客观上有无其他直接、间接证据存在,始得加以明确评断认定,甚而进一步廓清林女家属及社会舆论所疑,合先叙明。

一、关于陈O星涉及刑法第227条第1、3项之与未满14岁或16岁之林女为性交罪嫌部分:

(一)林女系1991年3月生,高二、高三时分别系17、18岁,林女系自高二下学期5、6月以后方至同心补习班补习,亦据林女之国、高中同学6人及同心补习班班主任、班导师等人证述在卷,故可确认陈O星系在林女满16岁后始认识林女。

(二)经核对陈O星与林女二人于2018至2019年二年间之每月电信费帐单资料(显示二人门号于计费期间之所有拨出及发送简讯之通联门号、通话时间及计费金额纪录)1份可知,林女之行动电话门号于2008年1月间起迄于2009年5月间止,并无任何拨出或传送简讯至陈O星持用之行动电话之纪录,而系迄于2009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开门号分别传送简讯、拨出联络被告上开门号之通联纪录。另核对陈O星所持用之行动电话门号于2008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之每月电信费帐单资料(显示项目同上)1份可知,陈O星于2008年1月间起迄于2009年4月间止,亦无任何拨出或传送简讯至林女持用之行动电话之纪录,而系迄于2009年5月26日始有第一次以上开门号拨出联络林女,嗣于2009年6、7月间,分别有3次、1次以上开门号联络林女上开门号之通联纪录,而于2009年8月至10月间则系陈O星联系林女较为频繁之时期,最后一次联络日期则系于2009年10月29日。由上述时间叙述可知,陈O星与林女认识时,林女早已逾16岁,纵二人于认识后有为性交行为,亦难认陈O星有何刑法第227条第1项、第3项之与未满14岁或16岁之女子为性交行为等罪嫌。

二、关于陈O星涉及刑法第228条第1项之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罪嫌部分:

(一)林女于台南同心补习班(高三学测总复习班)之课程系在2009年5、6月间结束。而林女于2009年间,系于1月30日左右参加学测(2月中下旬放榜)、3月开始参加推甄(5月初放榜)、2009年7月1日参加大学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认陈O星与林女间之师生关系,至迟应于2009年6月左右补习课程结束后即已结束,渠双方即不再具有补习班之师生关系。

(二)林女于上开2009年6、7月前,虽于台南同心补习参加补习时,受教于陈O星,姑不论陈O星仅系林女之单科补习教师之一,参酌相关司法实务见解,陈O星既非林女就读学校之老师,对成绩并无何评等之职权,陈O星仅是依其补习班老师之身分职责,于补习班教课期间补强学生之国文能力,实际之学习成果仍依赖学生个人之资质、努力等众多因素,陈O星虽因收受补习学费而对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对林女之在校成绩乃至于其后参与大学学测,并无任何决定权柄,且林女亦可自由决定前往上课与否,甚亦可不参加上课听讲而仅课后观看上课录影内容,尚难认陈O星有何利用权势之可能,是陈O星与林女间,于台南同心补习班上课期间,彼此应无任何监督权势、服从配合之关系,当可认定。

(三)至陈O星与林女为第一次性交行为之可能时点,参诸陈O星称其与林女是自2009年8月间开始约会,而于2009年9、10月间为性交行为外,再对照陈O星与林女间确系于2009年8月间起有开始密集通联之情形,另佐以林女于部落格文章内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证人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关知悉林女与陈O星交往之时间,当认双方发生第一次性交行为之时间,应以2009年8月间为最有可能之时点,而斯时林女业早已结束同心补习班之补习,与陈O星间已无所谓师生关系,且本案复查无其他证据足以认定陈O星曾在林女于台南同心补习班补习期间,与林女为性交行为,是据上开说明,自难遽认陈O星涉有刑法第228条之罪名。

三、关于陈O星涉及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第226条第2项强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杀罪嫌部分:

(一)本案林女于2008、2009年间,查无因遭性侵害而前往医院进行验伤采证之纪录,是本案无从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员、医师及心理师等专业人士协助被害人与家属,而得参酌相关辅导个案经过之直接观察及以个人实际经验为基础所为之书面或言词陈述。另参酌林女于2017年4月26日所写遗书,内容主要系与亲友道歉诀别,并未提及任何有关其曾遭性侵害之内容,而经讯问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别与林女以脸书传讯联络及见面之大学好友A12与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证人A13并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异常举措,而证人A12则称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经常想要自杀,当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杀等语,是即难认林女之自杀与曾遭性侵害有关。

(二)又本案民众告发陈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无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小说中,载有:「改编自真人真事」一语,而该小说叙及房思琪遭男主角「李国华」强迫口交之经过,进而于书中描述房思琪说服自己爱上李国华之心路历程及陆续写道房思琪与李国华前往旅馆等处发生性行为等情节,而令阅读者产生陈O星有无对林女强制性交产生怀疑。然查:林女于2009年底、2010年初,即完成名为「初恋」、「死情书」等作品,业据证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别证述于卷,经勘验证人A4所提供之该小说「初恋」之电子档,该电子档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确为2010年间,存档者显示之英文姓名,经核与林女之父于侦查中所述之个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确认该二部作品系为林女之作品。而循此细绎该名为「初恋」之小说内容,除该书女主角之姓名亦为「房思琪」外,该书主要情节亦系以高中女学生为主角,描述与某补习班年长已婚之国文老师合意交往,嗣经其父母发现而严厉责骂并加以阻止,该女主角因而被迫断离,并服药自杀,其后亦经送至精神病院治疗,该等情节除与证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与陈O星间之交往经过相若外,甚且与陈O星所述之其于林女第一次入住台大精神病房期间,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传送简讯要求断离之内容一致。再参以林女于该名为「初恋」之原版小说内所使用之许多文辞,亦均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现之文辞相类,堪认林女所写该名为「初恋」、字数共约5万余字之作品,应系「房思琪初恋乐园」之小说原始架构版本。而该原版小说并未见有描述任何强制之情节,且对照该文前后之脉络铺陈,该等性交行为之描摹,系以双方合意交往乃至于合意性交之观点书写,遍观全文亦未提及有类似于上开「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所出现之有关「房思琪」、「王姓女学生(绰号「饼干」)」及「郭晓奇」等3人遭强制性交之情节,堪认林女嗣于2017年2月间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其内所描述之情节是否确然属实,显值斟酌。

(三)又本案经回溯林女于案发时即高中大学时期之人际网路,经传唤与林女关系至为交好之证人A4(即林女自国中一年级起之好友,林女于部落格文章称之为「世世」)到庭证称:其刚上大学时,林女有约其与证人A8在台北的华山文创园区的PIZZA店,并对其等介绍陈O星是她的男朋友,当时双方互动亲密。林女曾说她真的很喜欢被告,林女从来没有跟其说过她遭性侵害,其见过林女与陈O星约三、四次,即分别在台北华山文创园区、信义诚品、喜来登饭店谈判时。证人A8(即林女自国小时起之好友,林女于部落格文章称之为「采」)证称:其只有见过被告一次,就是在刚上大学时,林女约其与A4和陈O星共4个人在台北华山艺文中心内的餐厅见面,感觉双方在交往而介绍男朋友给其等认识,当时双方互动就像情侣,林女从来没有跟其说过她遭性侵害,林女在与被告还没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时,都有跟其提过她有与被告发生性行为,并没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证人即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学A6(林女部落格文章称其为「可可」)、高中同班同学A5(林女部落格文章称其为「河河」)、同心补习班同学A10等人均亦证称林女曾于不同时间告知其曾与陈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经审以证人A4、A8与林女之交情均至为亲密深厚,林女之父于本署侦查中明确表示A4与A8均系林女之闺蜜,另参酌林女于台大医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间,证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护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带同林女于台北喜来登饭店与陈O星夫妻谈判时,亦系证人A4陪同在场,是堪认证人A4与A8等人上开经具结后之证述内容,应甚值采信,被告所辩其未曾对林女强制性交等语,应并非全然无稽。

(四)另经细绎林女相关医疗纪录(2008年12月间起台大医院神经科门诊、远东联合诊所、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奇美医疗财团法人奇美医院等医疗院所之门诊及及住院纪录与就医纪录明细)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于台大医院第一次住院(2009年11月25日起)之病历资料可知,林女其有长期偏头痛及忧郁症等病症,嗣因自台北医学院休学,及希望成为作家之志趣、与补习班国文老师陷于恋情等事未获其父母认同,而与其父母关系紧张,并于前一日因与其父母发生冲突后服药过量,始经送急诊治疗并嗣收住于精神部病房,而该次住院病历全部资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关内容。

(五)又依据林女历次心理咨商纪录,虽咨商纪录上显示其曾提及「被强迫」及「诱奸」等词语,然心理咨商纪录另显示林女亦曾表明认为那一段经验「就是一场恋爱」,及其「当时很愿意满足对方的欲望,好像是她的责任,同时有一种权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对方」等语,是依上开心理咨商纪录内容彼此不无歧异之情形下,亦堪认陈O星与林女为性交行为时,当下是否确有违背林女之性自主意愿,尚非全然无疑,自难据此即遽对被告绳以强制性交之罪名。

(六)综上,陈O星此部分之犯行,除告发人主观臆测之指述外,查无其他客观积极证据可资佐证,本于罪疑唯轻,利归被告之无罪推定原则,应认其罪嫌均不足。

以上就是台湾检方调查的全部内容,如果想喷我,麻烦先把调查情况看完吧,凭直觉判案不可取!

更新2021.1.2

有的人对我的回答进行了质疑,我来一一和解释。

问:既然保留了《初恋》,为什么将原报道里描述《死情书》的内容删去?

答:因为台南警方的调查中只说了《初恋》的内容,没有说《死情书》的内容,我不知道这位质疑者所说的「原报道」指的是哪个媒体,我开头的时候已经说的,我的信息来源以台南警方的调查报告为准,那就是我的原报道。

问:他可曾真的读过《死情书》甚至《初恋》?

答:读过《死情书》,没读过《初恋》,因为全网找不到《初恋》原文,甚至我读的《死情书》也不确认是不是真的。

以上是质疑者对我的回答的最初的两个提问。

我的回答说了,我的信息来源以台南警方的调查为准,而质疑者强行把我的信息来源脑补成媒体报道,并认为我选择性忽略了《死情书》。接下来这位质疑者的话就有点搞笑了,她说我的言论立论皆在于一篇报道:台南检方认为陈无罪。

请各位看看,我最后得到的结论提出了5点,前三点是说房思琪和林奕含的差异,最后一点是相关的误传,只有第四点《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内容来源,取自台南警方报道,此外我最初回答的问题并没有贴上台南警方报道,是因为钢精太多我才补充的,我不知道从哪得到「我的言论立论皆在于一篇报道:台南检方认为陈无罪」。

接下来,这位质疑者就更有趣了,反驳台南警方,截取调查结果中的一个片段,如下:

又本案民众告发陈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无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小说中,载有:「改编自真人真事」一语,而该小说叙及房思琪遭男主角「李国华」强迫口交之经过,进而于书中描述房思琪说服自己爱上李国华之心路历程及陆续写道房思琪与李国华前往旅馆等处发生性行为等情节,而令阅读者产生陈O星有无对林女强制性交产生怀疑。然查:林女于2009年底、2010年初,即完成名为「初恋」、「死情书」等作品,业据证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别证述于卷,经勘验证人A4所提供之该小说「初恋」之电子档,该电子档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确为2010年间,存档者显示之英文姓名,经核与林女之父于侦查中所述之个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确认该二部作品系为林女之作品。而循此细绎该名为「初恋」之小说内容,除该书女主角之姓名亦为「房思琪」外,该书主要情节亦系以高中女学生为主角,描述与某补习班年长已婚之国文老师合意交往,嗣经其父母发现而严厉责骂并加以阻止,该女主角因而被迫断离,并服药自杀,其后亦经送至精神病院治疗,该等情节除与证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与陈O星间之交往经过相若外,甚且与陈O星所述之其于林女第一次入住台大精神病房期间,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传送简讯要求断离之内容一致。再参以林女于该名为「初恋」之原版小说内所使用之许多文辞,亦均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现之文辞相类,堪认林女所写该名为「初恋」、字数共约5万余字之作品,应系「房思琪初恋乐园」之小说原始架构版本。而该原版小说并未见有描述任何强制之情节,且对照该文前后之脉络铺陈,该等性交行为之描摹,系以双方合意交往乃至于合意性交之观点书写,遍观全文亦未提及有类似于上开「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所出现之有关「房思琪」、「王姓女学生(绰号「饼干」)」及「郭晓奇」等3人遭强制性交之情节,堪认林女嗣于2017年2月间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其内所描述之情节是否确然属实,显值斟酌。

以上内容黑体字为作者引用的部分,未加黑体的部分被作者选择性忽略了,他首先反驳《初恋》和《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文辞相似所得的结论,接下来干了一件更搞笑的事情,他反对检方认为《初恋》更加接近真实,直接提出了「检方凭什么认为《初恋》更接近真实?」,看看没加黑体字的部分吧,说的很详细,因为《初恋》的内容与证人A4,A8所描述的林奕含与陈国星的情节相同,而A4和A8这两个人都是林奕含的闺蜜,总不可能害林奕含吧。《初恋》中的分手情节也跟林奕含母亲所说的情节相同。甚至比《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还要相同,因为林奕含跟父母吵架是因为父母反对林奕含跟陈国星交往,而房思琪跟父母吵架则是因为父母没有给自己做好性教育。最最关键的是《初恋》的主人公也是房思琪。这么看的话,如果检方不相信《初恋》是真实的反而才奇怪别。觉得检方说的已经够清楚了,然而这位质疑者却视而不见,认为检方仅仅根据文辞相似得到的结论。

至于说《死情书》这本书,只是一部微小说,总共也就几千字,里面总共就三个人,「他」,「她」和培培,没错,除了培培,「他」和「她」的真名都不知道,而且情节跟《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也有出入,你让检方怎么相信?

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性侵的经过从房思琪13岁持续到了18岁,整整5年。而林奕含跟陈国星第一次发生关系为2009年8月,分手时间为2009年10月,从第一次发生关系到分手也只有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能把这两个多月的故事改编成5年,那除了是精神病人的幻想,我想不出来其他情况了。

此外,林奕含发行书的时候,他就强调过,房思琪不是她本人,之所以写著改编自真人真事,是因为这是其他4个女孩的故事,然而检方的调查结果也说的很明确,没有任何一个受害人提出告诉,但凡能有一两个跳出来揭露,恐怕陈国星也进去了,然而却一个都没有。

最后,我可以再重申一下我的观点,我的确认为《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很可能就是林奕含对陈国星的自杀式污蔑,书中的内容也很可能就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臆想。在实际生活中还从来没有遇见过一个跟房思琪相似的案例,出现过的无一例外都是诬陷案而不是性侵案,比如说罗冠军,鲍毓明,郑桦,案件伊始都套用了房思琪的模板,最后都无一例外的发现全是单方面的污蔑。

你可以同意我的观点,也可不同意我的观点,如果不同意我也欢迎交流与讨论,如果直接进行谩骂与嘲讽,那还是老老实实去微博吧。


本质是一个高中和有夫之妇偷情的失足妇女。为了自欺欺人和日后婚姻和睦。刻意通过文学手段修饰洗白自己。但是最终谎言破碎,众叛亲离,婚姻破裂,在分居三个月后因为精神疾病复发,畏罪自杀。

她和方方这类文学流氓唯一的区别就是,她长的年轻漂亮,捆绑上性侵幼女(17岁的幼女)和拳师和绿x三大马车。成功封神。

对了,别说我帮陈星,我最讨厌这种乱搞学生的男老师,如果有老师敢搞我女儿我肯定不放过他。但是我觉得林的行为对社会影响更恶劣,可以为了一己私利,操纵舆论无罪杀人。

ps:说来也是可悲,如今那么多pua,本质就是某些女性特别容易被蛊惑,不具备辩证理性思维。可以说林奕含的信徒基本上都是pua优质猎物。

中国有个故事叫:愚人买愚药治愚。

可以说就是当今社会一些人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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