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师说法-刑事法律-毒品犯罪之相关判例白话文说明-75年台上字第7033号,案由摘要:违反药物药商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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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本件为贩卖安非他命之犯罪)

 

判例要旨:关于刑之量定及缓刑之宣告,系实体法上赋予法院得为自由裁量之事项,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权限,即不得任意指摘为违法,以为第三审上诉之理由。

 

 

毒品相关判例之白话文说明:
 

二审法院判决的刑度部分,原则上法官可以自由量刑,但是法官必须要遵守以下事项,如果法官有遵守下列事项,被告就不能够随便说法官的量刑违法,更不能够把量刑作为上诉第三审的理由:

 

第一,法官针对毒品犯罪的量刑不可以违反法律,比如说法条规定有期徒刑最重只能判三十年者,法官不可以判四十年。

 

第二,法官也不能是滥用自由,真的就随便判,怎么说呢?

 

量刑部分,法官还是要遵循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

 

所谓的比例原则简单的说,如果法官对贩卖安非他命的被告判比较轻的刑度,就可以达到相同的处罚效果,让他不会在犯,或让其他人知所警惕者,法官就不能判比较重的刑度。

 

又,所谓的平等原则部分,是指如果两件案件的犯罪情节及被告的个人情况均一模一样,法官原则上应判处相同的刑度,但这情形比较少;比较常出现的平等原则适用情况可能是如果案件里面的贩卖安非他命的主谋是判十年,法官不能够因为讨厌律师,就判这个案件的共犯十一年。

 

高雄律师 林冈辉律师  

10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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