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卖家,若想让自己商品卖相好,通常会使用精美的照片,以吸引顾客上门,但是照片最好是自己拍的,否则使用他人拍摄相片,原则上要经过授权,不然容易出问题。

  新闻报导指出,从韩国红到台湾的小鸡面,有民众网路开团,直接在网路下车相关业者设的商品照片,结果被提告侵害著作权。类似案例,网路卖家虽然表示很委屈,不过经营团购,商品照片真的不能随便使用。像是前述从韩国红到台湾的小鸡面等商品,类似这种相片侵权的案件一年有一千多件。有些摄影著作权人本身也是网拍卖家,自行拍摄商品上传到页面,然而其业者若贪图方便直接复制使用,就会有问题。最好使用自己拍摄的商品相片使用,因为他人拍摄的商品图片,属于他人的著作财产权,复制使用就是重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利。

  关于侵权赔偿部份,依著作权法第88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第2项规定:「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第3项:「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例如,被害人主张不易证明损害,得主张一百万元以下的酌定赔偿额,对于许多小小的网路卖家来讲,是很高的赔偿金额,请千万要注意。当然,被害人依著作权法第88条第3项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害额不易证明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赔偿额,亦应按侵害之情节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号判决意旨参照),法院也不会随便乱认定,被侵权者也不能恣意大开口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