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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圍觀法律圈,「無罪昭雪」成為近日十分熱門的辭彙。

不完全統計,僅僅9月份,新聞報道的冤案昭雪、無罪判決的案例就有5件。

很多都是陳案、舊案,當事人喊冤喊了10年,甚至20年,20多年。

這一路的申訴,為何有些人總是視而不見?

看到「罪人」悲喜交加的表情,當初的辦案者,將會做何感想?冤案又是怎樣釀成的?

雖然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但畢竟還當事人一個清白,我們還是樂於看到更多的法院勇敢地做出更多的無罪判決。

☉ 本文長約1800字,閱讀需時4分鐘

蒙冤23年的黃志明

昭雪連連,無罪判決密集襲來

2018走過大半年,在法律圈,讓人瞠目的一個現象是今年頻出無罪新聞,尤其是陳案舊案,或因公堂辯護、或因連年抗訴,拖個十年八載最後判無罪的例子,並不少見

2008年四川省岳池縣人唐濤捲入一起搶劫案,認定有4名罪犯卻抓了5個人,唐濤正是那個被錯抓的人。唐濤喊冤喊了10年,終於在2018年7月重判無罪;

2006年黑龍江黑河五大連池市原交警張德忠獲罪盜伐林木,他一路從中院申訴申冤直到最高法。從被羈押過了10年,張德忠獲得無罪,2018年7月獲得國家賠償28萬元;

2007年肇慶男子譚志堅涉嫌盜竊前妻的小車被判刑,經過11年的申訴,於2018年9月11日終判無罪,這11年讓他從百萬身價變成窮光蛋,從盜竊犯變成普通人;

2013年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王忠明涉嫌受賄,被判7年有期徒刑,經過5年抗訴,2018年9月再審無罪

2005年河南省鹿邑縣人陳德涉嫌搶劫案被判13年,服刑10年出獄,抗訴3年,終於在2018年8月獲得無罪宣判

1995年廣西崇左男子黃志明涉嫌姦殺罪被判死緩,23年後的2018年9月28日,由於證據疑點重重,獲得無罪判決書

還有更多的昭雪陳案沒有報道,在如此猛烈的「喜訊」之下,卻也讓人悲痛。

悲從喜來,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作為一個合法公民,對「有罪」一詞是如此地嫌惡。一個人蒙冤十幾年,這是常人難以體會到的委屈,而在猛烈的無罪喜訊後,我們才意識到原來這樣的委屈一直就在身邊發生著。

10年可以改變一個人的大半生,對於清白的人,這10年一定遭受了無數非議、白眼,被人指著脊骨罵成作姦犯科的惡人;而上面幾個案例的人,大多正是從青春期就背著這樣的罪名和委屈,直到步入壯年長大成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廣西男子黃志明一案,他95年入獄的時候20歲不到,弟弟才17歲,在那個貧困的年代,最有機會改善家庭生活的就是他,卻只能蒙受冤屈,在牢獄度過不惑之年,帶著23年的罪名。在他出獄的時候,弟弟已經病死。

為什麼一個無罪的人,其無罪之名來的這麼晚?非要等這個罪名傷害了一個家庭,改變一個人的半生,正義的審判才到來?這樣遲到的正義還算得上是正義嗎?

蒙冤11年的譚志堅

屈打成招、臆想鐵證,造無罪之罪

稍微分析上面的幾起案例,不難發現,其最終判無罪的理由要麼是存在非法證據,要麼是合理分析後,罪名不成立。

從被害人的三次陳述來看,被害人並沒有清晰地看見搶劫者的面貌,而是通過聲調和走相判斷作案人為陳德起。」周口市檢察長張偉俊在新審陳德起一案時,注意到了這個細節,而且嫌疑犯共有三人,有一人竟另案處理至今仍未歸案,「該案的言詞證據非常矛盾。」

說的明白點,就是當初判案的時候,在證據無法支撐罪名的情況下定罪。這是十分可笑的,法庭最講究的就是證據,證據不足怎麼定罪?

當然有辦法,這裡總結出至少有兩個方法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定罪。一是嚴刑逼供、屈打成招,讓「犯人」認罪,有了口供和認罪書,證據就不用在意了;二是把偽證做成鐵證,單方面宣判證物的不容置疑。

在黃志明姦殺案中,指控黃志明的證據是一把牛角刀和「民警在查到黃志明時,發現他神情緊張『手腳發抖』」。其辯護律師多次指出黃志明沒有作案時間,而且黃志明的牛角刀和身上沒有血跡,刀口和被害人的刀傷也極度不吻合。然而就是這樣的偽證成為鐵證,靠民警的臆想和猜疑給黃志明定下死緩之刑。

如釋負重的黃志明

原中科院黨委書記王忠明在一審後,寫了一封自白書,「但2014年6月20日又抓捕我,對我進行刑訊逼供,硬逼我承認受賄,我不承認就要危及我的家人,我把受到刑訊逼供細節講給你們,望你們替我控告。」文尾提到了嚴刑逼供。他還曾透露被用牙籤扎屁眼和下體,正廳級官員尚且受到如此待遇,何況其他人?

王忠明的自白書

兩個方法交叉使用,分別從源頭和終點上斷絕了「無罪」的去路,這樣的法庭之上,哪有無辜的人;這樣的審判之下,何來正義;這樣的無罪之罪,肩負在身何等沉痛。

錯判的背後是陷害還是急功近利

案件的情節,過了十多年,有關的報道已經是殘缺不全、隻言片語,還原錯判的過程並不是很容易的事情。或許正是利用時間能沖淡一切這個特點,才會有那麼多名目張膽的陷害和錯案。

有幾個案子是涉及到利益,設計陷害他人,比如王忠明一案;但是更多的,卻是不涉及利益,單純的誤判。

黑龍江警察一案,就是對張德忠是否有「盜伐林木」的主觀意識來定奪,10年前定罪獲刑3年,10年後宣判無罪,判處的結果截然相反,不禁讓人對10年前的審理打個問號。

可以猜測,或許這些冤案錯案只是幫助相關部門生長的犧牲品,一個成績的彰顯,對此大家要的是一個「有罪」而不是「無罪」。案子不能拖,越拖對名譽的影響越大,其次要判罪,只要判有罪,大家都是抓捕罪犯,兢兢業業的好公僕;判無罪,大家都是錯抓好人有失水準,至於犯人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留給後人擦屁股。

若是真的抱著這樣急功近利的心態,冤案錯案能不發生嗎?

抗訴5年的王忠明

洗脫罪名之後,我們要做什麼

不可否認的是,10年很長,長到足以磨滅一個人的意志。大部分蒙受冤枉的人,洗脫了罪名之後,也只是需要補償,並沒有想過怎麼去追究當初辦案人員的責任。

這是好事,更是壞事。

過去判錯案的人,沒有追究,說不定現在還在判錯案;過去判錯案的人,沒有受到懲罰,對「判錯案」這種事也不再慚愧;過去判錯案的人,得了一時的美名,害無辜的人一生。

我們的法律還需要成長,我們也應該給他成長的空間。如何幫助它成長?靠我們的維權意識!

只有當人們知法懂法,有強烈的維權意識,運用法律為武器的時候,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錯案冤案,讓妄冤之勢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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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沈朝丨 版式:沈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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