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血压,心脏病,血压器,量血压 。(图/免费图库pixabay)

▲血压器 。(图/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保户向寿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金却因为有服用抗血压药物,而直接遭解除契约及拒绝理赔,原因为在投保填写要保书时没有诚实详细告知过去5年内曾因高血压用药。

这名保户向寿险公司投保手术医疗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附约,3个月后因「充血性心衰竭」急诊住院5日接受治疗,并于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未料保险公司调阅病历发现,保户投保前2年曾在诊所诊断有「血压偏高」情形,却未于投保时据实告知,因此以违反据实告知义务为由,依法解除保险契约并拒绝理赔。

但保户认为自己在投保前从未因血压过高而就医,而且是因为感冒才到诊所就医,经测量后得知血压偏高,并不是因为血压过高而就医,更不是故意隐匿有高血压病史。此次则是因为病毒感染导致充血性心衰竭才住院,也不是因为高血压引起的,寿险公司却因此片面解约实在不合理,应恢复保险契约效力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寿险公司对此回复说,保户既然在投保前曾于101年12月在诊所诊断有「血压偏高」之情形,并服用抗血压药物;但在103年8月投保时,针对要保书中询问到「高血压」相关事项并未据实告知,已影响保险公司对于所承担危险之估计,因此依保险法规定解除本件保险契约,无法同意恢复保单效力及理赔住院保险金。

告知事项摘录

其中的第3点,过去2年内是否曾接受健康检查有异常情形?

第5点,过去5年内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师诊疗或用药?(1)高血压

保险法第64条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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