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柜与好乐迪2月22日宣布,钱柜以每股67.7元并购好乐迪,好乐迪将成为百分之百子公司,不过,两家公司2月25日股价表现两样情(图/NOWnews资料照)
▲针对钱柜合并好乐迪案,公平会8月21日开会讨论后再度禁止。(图/NOWnews资料照)

针对钱柜公司与好乐迪公司合并案,公平会今(21)日召开委员会议,经综合评估各项因素后,此合并案整体经济利益明显小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禁止2家合并,这也是公平会继2009年4月禁止钱柜与好乐迪结并后,再次禁止2家事业间的结合。

公平会表示,钱柜拟收购好乐迪全部股份,并直接或间接控制好乐迪的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属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所规定的结合型态。因参与结合事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之申报标准,且无同法第12条所规定除外适用情形,因此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不过,公平会为审议钱柜与好乐迪的结合案,除函请主管机关及相关事业提供资料及对此结合案的意见,并委外办理「视听歌唱服务之消费者行为调查」,更于6月间召开座谈会,除邀请钱柜及好乐迪与会,并就本结合案进行报告外,也邀集学者专家、相关产业主管机关、消费者保护主管机关、上下游业者及水平竞争业者,针对此结合案有关市场界定,及结合后对国内唱片、音乐著作权授权及视听歌唱服务的影响等事项充分讨论,以广纳各界的意见。

公平会表示,经衡酌参与结合事业在结合前即为市场上前2大业者,相互为最主要的竞争对手,结合后视听歌唱服务市场的前2大事业直接相互竞争态势消失,且从消费者移转选择及其他竞争者的竞争能力而论,参与结合事业结合后将显著减损视听歌唱服务市场的竞争机能,有提高价格的高度诱因与能力,消费者或竞争者并无法有效对抗、抑制,具有显著限制竞争的不利益。

▲钱柜与好乐迪结合前后组织图比较。(图/公平会提供)
▲钱柜与好乐迪结合前后组织图比较。(图/公平会提供)

此外,公平会征询各界意见,亦有上游业者唱片公司、伴唱产品代理业者、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以及消费者保护团体等,表达本结合案有限制竞争的疑虑。

公平会进一步指出,此结合案对参与结合事业自身虽有明显经济利益,但参与结合事业对此结合案相关不调涨价格、不减少服务内容等承诺,无法解决结合后长期而言市场因消除主要竞争对手所产生提高价格的诱因,整体经济利益并不明显。因此,公平会综合评估各项因素后,认为钱柜与好乐迪结合案整体经济利益明显小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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