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3 16:32

〔記者張文川/臺北報導〕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被控在擔任市警局專勤組長任內,收賄包庇電玩業者,李世昌認罪收賄21次,一、二審皆被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依法減刑2次,今天自為判決,減輕改判6年4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572萬元不法所得,全案定讞。

2015年10月爆發高市警局不肖官警集體包庇賭博電玩業者弊案,檢調發動多波搜索,涉案官警達24人;其中,同案被告前小港分局行政組長林振宏,一審被判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案審理中。

官拜3線1星的李世昌,是全案涉案層級最高的警官,他被控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間,擔任高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負責排班取締賭博電玩,電玩業者被取締後,找上李的舊部屬葉嘉雄、彭達明居間疏通,透過2人送錢給李世昌,拜託放水不要排臨檢或洩漏臨檢時間。

李世昌從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間,按月收受位在大樹、鳳山、橋頭、岡山、前鎮等12個行政區共30家賭博電玩業者的賄款,收賄21次共1144萬元,半數朋分給林振宏,2人各分得572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記載賄款金額1146萬、573萬元為錯誤,今在定讞判決中也一併更正。

最高法院認為,李世昌自白犯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應各依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以提供更多鼓勵被告配合辦案的誘因,李世昌應符合遞減其刑3分之2的條件,但二審只減刑2分之1,因此今糾正原審的違誤,自為判決改判6年4月。

  • 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被控在擔任市警局專勤組長任內,收賄包庇電玩業者,李世昌認罪收賄21次,一、二審皆被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依法減刑2次,今天自為判決,減輕改判6年4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572萬元不法所得,全案定讞。(資料照)

    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被控在擔任市警局專勤組長任內,收賄包庇電玩業者,李世昌認罪收賄21次,一、二審皆被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依法減刑2次,今天自為判決,減輕改判6年4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572萬元不法所得,全案定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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