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最開始接觸功利主義這個政治哲學流派是在看哈佛《公正》課的時候,桑德斯的詮釋與解讀真是太讓人著迷了,促使我去閱讀原著。當時看完後有幾個概念印象很深刻,比如最大幸福原則、快樂的數量與質量等等,不過整本書的邏輯結構感覺有些雲里霧裡。兩年後再回過頭,因為自身知識儲備的增加和邏輯能力的提升,讀起來輕鬆許多。整理出的這份簡要筆記有一部分是複製了江緒林老師的內容(就是句子後有中括弧的那些段落),向他表示感謝和敬意。

一、緒論:道德行為對錯的標準何在

1.1 反對倫理學直覺主義學派的觀點

我們並不能求助於流行的自然官能理論,以為憑感覺或本能我們就可以知道行為的對錯,來避免行為對錯的標準這個難題。且不說這樣一種道德本能的存在與否本身就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就算存在,這種本能也不能隨時在特定的場合看出什麼事正確和錯誤的行為

1.2 提出功利主義理論的前提

Mill似乎頗為武斷地主張,道德信仰上現存的穩定性和一致性,都源自於功利原則(the principle of utility)或邊沁所稱的最大幸福原理(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的暗中影響。Mill說這甚至為各種學派所承認,「任何一個思想學派,不論它多麼不願意承認功利原則是道德的根本原則與道德義務的源泉,卻都不會否認,在許多具體的道德問題上,行為對幸福的影響是一個最重要的乃至最為突出的因素

二、功利主義的含義:劃定功利主義的定義和原則,逐一駁斥常見的批評

2.1 Utility的定義

①基本定義包括兩方面:「快樂本身以及痛苦的解除

②承認心靈的快樂(理智、情感、道德和想像等)高於肉體的快樂(純粹感官)

③在評估快樂的時候,質量和數量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2.2 高等快樂與低等快樂

Mill補充說,將心靈的快樂置於肉體的快樂之上,不僅僅是基於外在理由(更加持久、更有保障、成本更小),而且也基於內在理由:「對兩種快樂同等熟悉並且能夠同等地欣賞和享受它們的那些人,的確都顯著地偏好那種能夠運用他們的高級官能的生存方式。」【9】Mill說這種對高等快樂(higher pleasure)或心靈快樂的偏好最好的解釋是一種尊嚴感(a sense of dignity)。這裡就有了Mill的名言「做一個不滿足的人勝於做一隻滿足的豬;做不滿足的蘇格拉底勝於做一個滿足的傻瓜。」

Mill承認,許多能夠享受高等快樂的人,有時也會因受誘惑去追逐低等快樂,因為「享受高尚情感的能力,在大多數人的天性中都是一朵非常柔弱的花草,」【11】很容易被扼殺或夭折。不過這種情形與充分欣賞高等快樂的內在優越性是完全相容的。

也許還會有人反駁說許多人在年輕時對高尚的東西都很熱衷,但隨著年齡的增長便逐漸變得懶散和自私。但Mill不相信這是因為經歷變化的人自願選擇低等的快樂,而相信他們只是在沉迷於低等快樂之前就已經不能享受高等的快樂了。人們喪失自己的高等追求就像喪失自己理智上的趣味一樣,都是因為他們沒有時間或機會沉浸其中,唯有低等的快樂才是他們夠得到或者能夠享受的東西。

2.3 最大幸福原則

不過上述功利主義信條是不完整的,還需要補充一個條件:「功利主義的行為標準並不是行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體相關人員的最大幸福。」【12】Mill甚至做了進一步的擴展:「道德標準可以定義為這樣一些人類行為的規則和戒律:只要遵守這些行為規則,那麼所有的人都有最大的可能過上以上所描述的那種生活。」【12】並且承認,「功利主義要達到自己的目的,也只能靠高尚品格的普遍培養。」

一種典型的反對意見認為「幸福是得不到的」,就如Thomas Carlyle輕蔑地質問的:「你有什麼權利得到幸福」?如果真是這樣,則功利主義設定獲取幸福為目的就不是理性的。但Mill回應說:「功利不僅僅包括對幸福的追求,而且包括防止與緩和不幸」【13】;說幸福不可能也是一種誇張,功利主義者的幸福「不是指一種狂歡活動,而是指生活中痛苦少而短暫,快樂多而變動不居,積極主動的東西遠遠超過消極被動的東西」【13】,這種幸福並非不可能;而且,那種感覺不到人生樂趣的人,除了自私,便是缺乏心靈的陶冶,而「個人感情有所寄託的人,直至臨死前都會像年輕健康時一樣,對生活興緻盎然…凡受過陶冶的心靈都會對自己周圍的事物,如各種自然物體、藝術作品、詩歌想像、歷史事件、人類過去和現在走過的道路以及它們的未來前景等等,發生無窮無盡的興趣。」【14】

另一種反對意見傾向於放棄幸福而過高尚的、克己的生活,譬如英雄和烈士就「常常為了某種在他們看來比自己的個人幸福更有價值的東西,而不得不有意地去過沒有幸福的日子。」【16】Mill回應說,自我犧牲本身不是目的,而恰恰是為了他人或更多人的幸福。在這裡,Mill強調了功利主義與利己主義的區別,「功利主義要求,行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與他人的幸福之間,應當像一個公正無私的仁慈的旁觀者那樣,做到嚴格的不偏不倚(impartial as a disinterested and benevolent spectator)…「己所欲,施於人」,「愛鄰如愛己」,構成了功利主義道德的完美理想。」【17】

接下來這個批評就比較嚴重了,批評者說,功利主義的標準對人類來說太高了:「要人們的行為始終出於增進社會公眾利益的動機,這實在有點過分。」【18】Mill的回應說,這種指控誤解了行為的規則和行為的動機。倫理學的任務是要告訴我們義務是什麼,檢驗它的標準是什麼;但沒有一種倫理學體系要求我們,我們的全部行為都只有一個動機,即義務感。功利主義提供的是一種行為的標準或規則,而相應的動機他會在下一章進行闡述。

三、論功利原則的最終約束力:人們遵從功利主義的動力來自於哪裡

對於任何假定的道德標準,我們總要問:它有何約束力?我們為什麼要遵守它?更具體地說,它的義務從而何來?回答這個問題,是道德哲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1 外部約束力

凡其他道德體系所具備的一切約束力,功利原則也都具備,沒有理由說功利原則不具備這些約束力。關於外在約束力,無需多言:希望從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裡得到恩寵,而不願找不痛快,以及我們對同胞的同情摯愛、對宇宙主宰的敬畏等等。

3.2 內在約束力

就內在的約束力而言,不論我們的義務標準是什麼,義務的內在約束力只有一種,那就是我們的感情。要做出有違反道德標準的事情,必須先衝破這團感情。因此,與其他各種道德標準一樣,功利主義道德標準的約束力也是人類出於良心的感情。

簡而言之,假如功利主義道德沒有一個天然情感的基礎,那麼這種道德關聯即便已由教育培養起來,也很可能被分析消解掉。然而,這樣一種強有力的天然情感的基礎的確存在著,這種穩固的基礎就是人類的社會情感。要和我們的同胞和諧一致的願望,早已是人性中的一個有利原則。

四、論功利原則能夠得到何種證明:試圖解釋那麼為什麼最大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

功利主義學說主張,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而且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其他事物如果說也值得欲求,那僅僅是因為它們可以作為達到幸福的手段。

Mill說:「要證明任何東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證據是人們實際上欲求它。」【35】也就是,幸福之所以值得欲求,是因為人們事實上在欲求幸福。而幸福是一種善:「每個人的幸福對他本人來說都是一種善,因而公眾幸福就是對所有的人的集體而言的善。」【36】Moore後來指責這種論證是一種自然主義謬誤:「混淆了『值得欲求的』與『實際上被欲求的』,從而用『實際上被欲求的』來定義『善』,試圖用一種自然屬性來給一種不可分析的不可定義的屬性進行定義。」【徐大建,譯序,16】

Mill拓展了對幸福的解釋,不僅認為美德應當被欲求,而且認為應當為了美德本身、無私地去欲求美德。幸福的成分十分繁多,每一種成分都是本身值得欲求的,而不僅僅是因為它能增加幸福的總量所以值得欲求。因此功利主義標準雖然寬容和允許各種後天獲得的慾望,只要它們對公眾幸福的損害不超過它們對公眾幸福的促進,但它更加欣賞和需要對熱愛美德的培養,以為那是公眾幸福的首要條件,因而是頭等重要的大事。

這章唯一一個漏洞非常大的論證,後來也被Sidgwick指出的就是:從每個人都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個人實際上追求公眾的幸福(Mill的原話:「既每個人的幸福對他本人來說都是一種善,因而公眾幸福就是對所有的人的集體而言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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