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軍隊為何要採用「斬首記功」這種麻煩又血腥的方式記錄軍功?
提到斬首,大家第一想到的可能是刑場之上,人犯披頭散髮伏地待誅,膀大腰圓的劊子手手起刀落,鮮血噴濺,人頭飛出老遠,斬首完成,監斬官滿意地點了點頭,圍觀人群一陣起鬨,可能還有好事者拿饅頭蘸點人血之類。
這只是刑場上的一幕,事實上在古代,斬首最多的還是在戰場。我國古代有不少時期是以戰場斬首記功的,最出名的是秦朝和明朝。
秦朝主要是以戰場斬首數評定軍功的,而且斬首數的用處並不止於晉陞,它還能為親屬贖身,為自己免罪以及其他等等功用,簡直是神器,出於對於軍功的渴望,使得秦國軍隊戰鬥力相當的強悍。
而另一個以斬首數論軍功的朝代,就是大明了。明朝開創年間,軍功還是主要以戰場表現來衡量,沒有非常固定的標準。自永樂之後,朝廷調整了戰略,變攻為守,已很少有像明初那樣動不動就大規模出境的作戰的作戰,於是逐漸確立了以戰功和首功作為衡量軍功的標準,而首功就是指的斬首數目。
並且首級的價錢還不一樣,分為四等,價值最高的首級名為北虜,就是指蒙古部落,第二等的首級名為遼東女直,是指女真部落,第三等首級是西南蠻族之首,第四等首級則是內地的反賊。
《古今治平略》:凡首功四等,曰北虜,曰遼東女直,曰西番苗蠻,曰內地反賊。
這也反映了明朝官兵對敵人的重視和仇恨程度,故元的北虜自然是第一位,第二位竟然是女真,可見明中期對女真就已比較重視,不過最後還讓其坐大,實在是失策,西南蠻夷排第三也是比較合理,其戰鬥力比北方敵人要低幾個檔次,排第四的屬於內部矛盾,就不多說了。
到了洪熙至天順年間,軍功標準開始逐漸過渡至唯斬首數計。
《武備志》:宣德九年,定南方殺滿賊例:凡斬賊首三顆以上及斬獲首賊者,俱升一級;斬首二顆,俘獲一二人,斬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賞不生。
這個條款自此一直被沿用。
斬首論功制的具體考核標準,在每個皇帝年間都有所變化,也就是說人頭的價格一直是在浮動的,在此不一一列舉,由於斬首論功有其弊端,軍功的評定,也反覆調整,戰功和首功又作為並行的標準同時施行。
而自從明朝採取守勢為主的戰略以來,斬首就變得不那麼容易了,往往蒙古騎兵呼嘯而來,劫掠一番迅速撤走,來去如風,守堡的明軍剛來得及發出信號,沒多久人家就撤了,這種情況下,想斬獲首級顯然不現實。
哪怕主動出擊,斬首也並非易事。明武宗喜好軍事,曾冒風險親自率軍出征與韃靼交戰,作戰兩日下來,「乘輿幾陷」,戰果居然是斬首十六級......雖說武宗之軍功可能被人篡改,但也可看到戰場斬首之難。在這種情況下,一場戰鬥能斬首上百,已能算是大捷。
斬首不易的另一個原因是對手蒙古軍隊有將陣亡同伴屍首帶回的傳統,草原上的規矩,如果出征戰死了,誰把戰死者的屍首帶回,誰就可以分享戰死者的財產,所以蒙古軍歷來重視同伴屍首,不惜代價要將死者屍首帶回,而沒了腦袋的屍首顯然是沒有價值的,所以明軍無法做到將所有陣亡的蒙古軍都斬首論功。
舉例來說,在北京保衛戰期間,于謙制定的記功標準是:
敢勇當先,生獲賊一名,或斬首一級,軍民官總小旗甲軍人升一級。
也就是說,升一級的條件就是殺死或生擒蒙古兵一名。
而在北京保衛戰中,石亨所部戰功最大,《明實錄》中有記載:
以武清候石亨繳功次。冊內將當先一萬九千八百八十人升一級,陣亡者三千一百一十八人升二級。
對照這個標準,石亨所部殺傷和俘虜的瓦剌軍人數至少在一萬九千八百八十人以上,甚至可能數倍於這個數字,所以石亨戰後因功封候,也就不奇怪了。
再舉一個例子,萬曆年間明軍在朝鮮抗擊日軍的戰役,平壤一役結束後,官方的記功記錄中,日軍被斬首級為一千兩百八十五顆,而這個一千兩百八十五人也並非日軍的全部陣亡數,對照其他各方面的資料,日軍除了被陣上斬首者,還有被燒死、落水淹死、炮擊而死等等諸多死法,這些死法都難以割取首級,根據小西行長所部戰前戰後的人數統計來看,日軍陣亡人數當在八千到一萬人左右。這同上面所舉石亨例子比例是差不多的。
首級數量當然能最直觀地衡量士兵在戰場上的表現,但是斬首記功也有其缺陷。
其一是耽誤進攻。士兵殺死敵人後往往先割取首級,這就耽誤了進攻速度,明軍往往身上攜帶解首刀,殺敵後就地取其首級,然後隨身攜帶繼續作戰,所以在戰場上看到明軍腰裡別著幾個首級別害怕,這是位勇士。不過這種情況顯然對部隊推進速度有影響,將領和朝廷都有意識到,在之後也通過不斷完善計算方式的辦法逐漸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