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眾集會抗爭的發起都有其動機。有的遊行抗爭即使立意良好,但是當最後羣眾的理性被民粹的非理性取代之後,其結果常令人遺憾。每一個羣眾運動的結果發起人都要當起責任。責怪敵人容易;但敗軍之將不可言勇。沒有實質進度,卻又造成自己流血以及折損,這就是一種失敗。像吾爾開希在六四民運時穿著睡衣和李鵬會談;或者是野草莓學運學生要薛香川評論學生表現以及那些早就應該在課堂上就先釐清的辨證討論。這些表現都說明造成那些運動結果的脈絡。此文的目的在導正上述情形發生背後的錯誤觀念,並且將許多在第一線的激進人士所不知道的抗爭談判作出一個基礎性質的介紹。

談判的戰略觀念
一但當抗爭進入談判的階段,抗爭者就與當權者正式地進入了一個對等的棋局。如果抗爭者想要在談判上表達對當權者的鄙視,那麼他也同時鄙視了同意談判的自己。許多要求談判的抗爭從一開始就指名找最高層級,而且只有最高層級的人會面。這是錯誤的觀念。集會領袖的身價不在於他能與多高層級的人會面,而是在於他能實質解散的人數。因為集會的發起是訴諸人民,他的權力之所以能夠引起當權者的重視就是因為他的民意後盾。如果他沒有辦法成功解散集會,那就表示他並沒有獲得集會民眾的認同,他的權力就是虛假的。棋局上面如果要與最高層級的王見面,一定要經過與其它包圍的棋子。即使是在包容性質很強的體制結構,點名要找最高層,最高層也不可能直接同意,必然先派先鋒會唔。較低層級的談判條件,就是較高層級的談判前提。因此,訴求領袖需要先信服對方談判的先鋒,就是達成與最高層會唔的信任基礎。成熟的談判溝通才有可能會發生。這是談判的慣例,萬國皆然。

當權者真正要在意的事
當權者的最大的目標就是解散集會。談判是非暴力手段中能使用的少數選擇之一。首先就是要確認談判的羣眾領袖是否具備有效解散羣眾的實力。如果沒有辦法,那麼這就證明集會羣眾並沒有社會性,即使是合法的集會,發起人也因此毫無其正當性。沒有社會性的羣眾就沒有建設能力,沒有建設能力的羣眾就是暴民。因此集會的合法是羣眾證明其建設能力的重要基礎之一,如果得不到合法認同,羣眾需要以其它方式來證明其建設能力。社會性的形成有時候需要時間。絶大多數情形中響應發起人的羣眾必然會依從發起人的指示。當權者同意最高層級談判的前提就是要求羣眾領袖展現具備解散集會能力的證明。

羣眾領袖需要明白的現實
集會抗爭的目的是達成愈多訴求愈好。因此當權者派出愈低的層級會面,就是有愈多的談判機會可以利用,這是一種資產。許多羣眾領袖喜歡愈早見到最高層愈好,而怠慢較低層級的代表。這是很可惜的事。集會雖然是一種民意的表現,但是絶對不是代表大多數的人民。如果是,那麼就直接逕付公投連署即可,也不必用集會抗爭來多此一舉。能夠向愈低層級的人開出愈低層級的條件,就表示抗爭具備愈低層級的民意。這是對公務體系展現羣眾具備基層公務民意的實力。羣眾領袖雖然可以拒絶低層代表而要求PASS到更高層級,但是遞延的結果會加大賠率。如果沒有經過基層而直接與次高層會唔,這是將失敗的風險極大化。

集會既然只代表少數人,談判的條件應該是不需要再經過民意審議的事。因為少數人要求需要被評議的事,必然需要經過全國民意的認可,這會增加抗爭的時間。政策的形成原則上有三個步驟,提案、審議、執行。任何包含兩個步驟以上的訴求都是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有結果的。提案通常很難滿足想要一天之內改變世界的羣眾。審議則是要看情形,需要三讀又要逐條審議的事,絶對不可能在一、兩個月之內完成。如此一來,最容易馬上有結果的條件,通常就是已審議過,卻沒有被行政執行的事情了。其實為了能夠產生最根本互信,有時候任何對該層級來說微不足道的事都可以拿來當條件。給條件增加有價值的訴求,有時只是讓抗爭在立場上多一些體面。

羣眾集會操作面
正當當權者開始與羣眾領袖作低層級的會唔時,羣眾領袖可以用解散部份羣眾來換取改善公務品質這類的要求,成功的結果就是低層級的代表得到羣眾領袖作為代表的正當性的信服。人數雖然流動,卻可以佔地來衡量。以總統府周邊區域為例,凱達格蘭大道可以容納約兩萬人,只要約一萬七千人左右就可以完全佔滿馬路路面,封鎖車輛通行。但是總統府後面如貴陽街一段等道路,只需要數百人就可以封鎖車輛通行每個路段。同意限制羣眾的活動範圍可以是一種作法,以此來證明減少的人數也可以是另一種。解散的羣眾如果成功編入輪班的機制,有時反而更有利長期抗爭。有愈多可受管束的人集會,羣眾領袖就可以有更多的籌碼,這很自然,也很正當。實際應用上,如何將已經有的資產切割作為談判使用的條件,則是看談判人的智慧以及想像力。

對任何事情而言,節制都是最難的功課。抗爭最後是否能和平落幕,關係到的是當權者的體面形象以及羣眾領袖的適任評價,沒有任可一方可以推妥。如何讓社會活動更文明,則是國家進入現代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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