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跟我聊到,他同学开车与人在路上发生擦撞车祸,对方受了一点轻伤,要求赔偿,因为赔偿金谈不拢,所以对方向地检署提起刑事伤害告诉,朋友的同学听到自己变成被告,十分担心自己有前科纪录,所以在检察官开庭之前,双方达成和解,赔钱了事。朋友说到这里,很开心地为他同学松了一口气,但当我继续问我朋友,对方是否在和解的同时有同意撤回告诉,或是把撤回告诉的书状交给他同学时,我朋友才惊觉,好像完全没有这个动作,大家都以为和解的时候,地检署的案子也就会结束了......

刑事法律所规范的各种犯罪中,如果需要有被害人等提出告诉,检察官才可以对犯罪进行侦查追诉时,这种犯罪就是所谓的「告诉乃论」之罪,「乃」就是「才」的意思,也就是有人提告,检察官才能侦查追诉。立法者考量某些犯罪的性质与一般犯罪不同、或是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会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等原因,把要不要提告的这件事情,交给被害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例如刚刚说到的轻伤罪也就是普通伤害罪,因为侵害的利益比较轻微,就交由被害人自己决定要不要提出告诉;又或者像是特定亲属间的财产犯罪,例如儿子偷父亲的钱,为维护家族间和谐,亲属间窃盗也是属于告诉乃论罪,或者其他关于风化方面的犯罪、通奸罪等,为确保被害人的隐私,也都是告诉乃论罪,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提起告诉,可以提起的时间是知悉被害事实之后6个月内,一定要好好掌握。

我们如何知道哪一种罪是告诉乃论罪呢?其实我们只要看法条就知道了,刑法条文中会明确注明什么什么罪「须告诉乃论」,那么这就是告诉乃论罪,如果没有注明,就不是告诉乃论罪,就是所谓的「公诉罪」。我在这里就讲几个告诉乃论之罪供大家参考,例如普通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公然侮辱罪、诽谤罪、通奸罪、妨害书信秘密罪、泄漏业务上知悉秘密罪、特定亲属间窃盗或侵占罪、毁损文书或器物罪等,至于我们在报纸上常看到的普通窃盗罪、诈欺罪、背信罪、伪造文书罪、公共危险罪、杀人罪等都是非告诉乃论之罪,尤其是窃盗罪,就算偷一点小东西也是公诉罪,只要执法机关得知都可以依法办理。犯罪会被归为公诉罪,就是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形态对社会秩序有重大侵害影响,不管被害人是谁或是有没有提起告诉,检察官、执法机关都可以主动追诉侦办。

最后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告诉乃论罪既然是由被害人自己决定要不要提起告诉,那么在被害人提起告诉之后,自然可以依其自由意志再撤回告诉;非告诉乃论之罪(公诉罪)因为是检察官可以主动侦查追诉的犯罪,所以就算一开始是由被害人提起告诉让检察官侦办,之后也一样无法撤回告诉。

回到一开始给大家讲的例子,车祸通常都是过失伤害罪的范畴,这就是「告诉乃论」之罪,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和解条款其中一定要约定被害人撤回告诉,被告最好在签和解书时就把被害人签好名的撤回告诉状拿到,然后被告自己向地检署或法院递状,这样才能确保告诉乃论罪的案子已经被撤回,才不必担心前科犯罪纪录。  (by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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