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建设公司董座受判决「缓刑」的新闻很受大家重视。社会舆论对此大加挞伐,民粹主导国家社会各方面在我们的社会已经不再是新闻,只是又一次让人对民粹有所体认罢了,本人无意批评民粹,免得又无冤无仇地成为民粹箭靶。

现在说说何谓缓刑,就是「暂缓执行刑罚」,意即如果被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等处罚,本来是要接受这些处罚的,但如果宣告「缓刑」,就会「暂缓执行」这些刑罚,也就是暂缓入监执行或缴纳罚金,缓刑期间届满,原宣告的刑罚就失去效力,与未受罪刑宣告相同,不用入监、不用缴罚金,不过同样有刑事纪录,也就是有前科纪录,这点还是要注意。

为什么会有缓刑的制度呢?

一个人的行为不当,触犯国家的刑事法律,本应受到刑罚的执行。不过,执行拘束身体自由的自由刑场所,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要在监狱内拘禁,监狱中虽有教化人员从事教诲工作,教导受刑人改悔向善,但对执行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来说,因执行时间不长,难以收效,刑罚的效果,适得其反。因此法官遇到初犯的被告,而必须处以刑罚的时候,都会再三考虑避免处以短期自由刑。在媒体上看到有些被告,法院体念是初犯及态度良好,故期望以缓刑警惕与勉励自新,例如有些使用毒品的案件,法院希望能给行为人机会,远离毒品,重作新人,特别宣告缓刑以励自新。

宣告缓刑有什么条件吗?

依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缓刑,其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换句话说,所犯之罪法定刑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而且被告没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是虽然有故意犯罪但五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者,都有机会让法官审酌判出缓刑。我们常见的缓刑状况例如是没有前科的当事人过失犯了有肇事责任的重伤或致死的车祸案件,如果与对方达成和解,一般都非常有机会得到缓刑;或是某些非告诉乃论之罪,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与被害人原谅,也很有机会得到缓刑;或是行贿罪、伪证罪等这些侵害国家社会法益的案件,被告态度良好、认罪且承诺愿意答应缴纳公益金或其他的社会服务等,这些也会有机会争取缓刑。但仍要符合前面提到法律规定的要件之下才可以审酌,举例来说,如果是一个完全没有前科而且一开始就认罪的被告,但涉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因为杀人罪最轻本刑早就超过了2年有期徒刑,那么这位被告是绝无可能审酌缓刑。

一般来说,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当事人认罪的状况,辩护人会尽力依法为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判决之机会,争取当事人不必入狱服刑或缴纳高额易科罚金,而上面提到最近的建设公司董座的行贿案件,就是有符合了前面法律规定,行贿罪本来就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立法院所制定的刑罚规定,法院依法审酌判了缓刑,并无不当,纵使不符社会期待,但我国是法治国家,并非民粹治国,社会期待本来就不是法官依法该审酌量刑的依据,除非以后立法者修改刑法第57条加入「法官应依据社会期待审酌量刑」,否则我们应该理性尊重法院判决。

法院给予被告缓刑的同时,依法是可以附加上条件,我个人认为这个缓刑条件之规定在有明确被害人之案件中,是法官可以促进和解与履行和解条件的「武器」。依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宣告缓刑时,得斟酌情形,命行为人为以下事项:向被害人道歉、写悔过书、向被害人支付损害赔偿、向公库支付一定金额、义务劳动服务、完成辅导、治疗等处遇措施、保护被害人安全的必要措施(例如不得接近或骚扰等)、其他预防再犯的必要命令。在我个人看来,有附加条件的缓刑,虽然给的不干不脆的,但若立于被害人的立场来看,却是能够获得稳定赔偿的保障。例如缓刑附加了被告要按期支付被害人赔偿金之条件,否则会撤销缓刑,至少保障了被害人;2年以下的罪关押被告无太大实益的话,如果能用缓刑换取被告支付庞大公益金让国家帮助公益目的之机构或提供能贡献所长之义务劳务,著实比把轻罪被告关在狱所中吃喝国家粮食来得有意义。所以前揭民粹反感的缓刑宣告,其实法院也依法订了高额的支付国库之金钱,纵算对被告仅是九牛一毛,我认为法院也是已经竭尽所能地在处罚被告、使国家获益了。

判决确定后,缓刑有可能被撤销吗?

曾有位女艺人因使用毒品事件让法院宣告了缓刑,然而女艺人在缓刑期间向观护人报到,接受尿液检查时,在这些日期抽验的尿液,都被验出有施用毒品的反应。检察官根据验尿的报告,认为她有多次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又因她的施用行为提起公诉,这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为是数罪并罚的执行刑,可以易科罚金,她已经缴清易科罚金的几十万元,这部分的刑期算是执行完毕,不会再入监执行;不过,她之前的案件被判的有期徒刑,因为宣告缓刑未执行,而她竟又在缓刑期内再犯罪也被判有期徒刑之处罚,检察官根据这一事实,依法声请法院撤销她的缓刑,地方法院依据检察官的声请,裁定撤销缓刑,裁定确定,这位女艺人就必须入监执行之前暂缓执行的有期徒刑。

缓刑制度是专为一些恶性轻微的被告、偶发犯以及初犯改过自新所设,如果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或缓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到不得易科罚金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确定,可见受缓刑宣告者并非初犯,或者未因缓刑的宣告而改过向善,都不宜给予缓刑的宽典,因此刑法第七十五条明定应将缓刑的宣告撤销,执法者并无裁量的余地。同样情形,所犯的罪只受到可以易科罚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的宣告确定,因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恶性也非重大,刑法特于第七十五条之一中订为「得」将其缓刑宣告撤销,承办法官对于是否撤销缓刑,就有裁量斟酌之权,通盘观察受缓刑宣告者所作所为,如认定原宣告的缓刑,已难收预期改过自新的效果,而有执行刑罚的必要者,就可以用裁定撤销缓刑。如果认定虽有另犯他罪的事实,但尚未影响原缓刑判决者,也可以认定原判决给予缓刑的决定,并非不当,而将撤销缓刑的声请驳回。前揭女艺人是在缓刑期间内,漠视法律规定,一连三次被查出施用安非他命,虽所犯的罪都可以易科罚金,但可以看出她戒除毒品的决心不足,故法院裁定将其缓刑撤销,撤销后必须执行原宣告的刑罚,这位女艺人即应入狱服刑接受处罚。  (by李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