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有无可能构成背信罪?
 
这几天在联合新闻网上有一篇新闻,新闻标题是:
《帮卖房却未告知要课奢侈税,房仲被依背信罪起诉》
(新闻连结网址 http://udn.com/news/story/7321/2193869  )
 
 
其实这篇新闻的内容让我非常惊讶,因为在我自己承办案件过程中所接触的房仲业者,大多非常尽心尽力地提供服务,所以像是买卖如果要课以大笔奢侈税,这么重要的事情,房仲通常会提醒,很少会去隐瞒。也因此,新闻中所提及的个案,背后是否有其他故事?著实令我好奇。
 
不过,也借由此篇新闻向各位读者介绍『背信罪』的构成要件。
 
背信罪,刑法第342条第1项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第2项规定「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所以,要构成背信罪,前提必须是,加害人必须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义务,例如被害人有委任加害人处理特定事物(两者间成立委任关系)。
 
其次,加害人必须有「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而且因为这个行为而导致「发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的结果。
 
再来,加害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为损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说,加害人是『故意』触犯这个法律规定,反面推知,本罪是不处罚『过失犯』的。
 
附带论者,因为刑法第342条背信罪第2项规定「前项之未遂犯罚之。」,所以本罪也有处罚『未遂犯』之情形。
 
房仲业者受托买卖房屋,除有上述背信罪等刑事规定可以拘束其行为外,另外,房仲业者的行为也受到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适用。
 
所以,本篇新闻的内容若属实,苦主不仅可以提告刑事诉讼,若因此受有损害,还可以提告民事加以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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