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点:

追小偷,小偷不小心掉河里淹死了,然后追小偷的人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有些话我就不说了,我只能说咱们的法律法规改进潜力巨大啊。

二、事情经过:

5月12日,在武道馆上班的徐某发现李某、周某和马某三人正在盗窃自己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于是徐某拿著刀冲了下去。

周、马见状逃离现场,李某则被徐某抓获,徐某将李的两根鞋带系在一起防止其逃离。

后来,李某趁徐某不注意逃跑,徐某随即追赶,李某在翻越栏杆时不小心掉入水中溺亡,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人民币26万元。28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网友热评:

三、珞珈微评:1.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事中的徐某到底是不是防卫过当?我认为不是,本案中,小偷的偷车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追赃也属于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所以应当是正当防卫。

2.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徐某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了吗?显然没有,本案中,徐某既不是期望小偷的死亡,更没有预见小偷死亡的现实可能性,这种损害结果于徐某而言,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犯罪的过失。

3.当然,此案中徐某做的不对的地方就是将人抓住后没有及时报警。

珞珈微评,品评天下。

这就是典型的法盲,非常无知!

首先,法律这样规定自然由它的合理所在。

其次,既然对方已经停止犯罪,你也没有什么损失,此时就不应该对犯罪实施者殴打恐吓。执法机关自然会惩罚犯罪分子,那不是你的事了。

再次,如果大家想要杀了某个人,就说他偷了我的东西,我就把他打死了,如果法律不惩治这样的人,相信这个社会就乱了,别人随便找个借口就能干死你。

很多人觉得被偷的人冤,其实不冤,因为惩罚犯罪本身就不是你做的事。


其实从法律成面来说,这样的判决没错,可是这样的判决,也容易助长盗窃行为的猖狂性,容易使大家见到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见义勇为产生畏惧心理,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正能量得不到发挥,就目前的法律层面来讲,很多见义勇为的行为,在认定上很难,很烦锁,这样的例子,新闻报道有很多,因此我觉得,在见义勇为,制止犯罪,这方面的法律应该更加的细化与完善,使社会的正气,正能量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方面的认定上,也应更加的积极主动,别让做了好人好事者,弄的疲惫不堪,心力交粹,从而失去了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的精神,谢谢邀请。


不了解具体经过,就目前看到的信息分析如下,个人观点供参考:1.不属于正当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2.押送并控制行为,如无过当暴力手段,属于法律许可的私立救济行为,不违法;3.小偷逃逸并跳河淹死,属于意外事件,如尽到救助义务,不认为是犯罪;4.如小偷溺水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则可能在民法上构成因果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刑法上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个人认为可以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该员工保护自己财产,驱离偷车人并抓获其中一名没有仼何错误,但抓住小偷后没有及时将其交往公安机关而私自扣留就错了,属于非法拘禁。而此期间又疏于管理,在其逃跑时追逐造成小偷落水溺亡,对其死亡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整个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任何人都要有法律意识,尊重法律,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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