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雅区一家工厂39岁邓姓越籍外劳

去年8月怀疑同乡阮姓男子向长官打小报告,

害他小组长的职务被换掉,怒找阮男谈判期间,

持水果刀从背后刺杀阮男1刀毙命,

邓男躲藏一天后投案,被依杀人罪起诉,

但台中地院认定邓男无杀人犯意,

今改依伤害致死罪判刑10年6月。仍可上诉。

判决一出,大概乡民又要说法官恐龙了,
有的网友说原来杀一刀不算杀人,
有的网友说原来刺入10公分以下不算杀人,说要比照办理~

我觉得很奇怪,
只要有一个案例出来,
乡民就很喜欢自行归纳整理下结论,
而那个结论往往是奇怪且不正确的~

如果老是用"别人可以,那我也可以比照办理"的逻辑
去看法律案件,甚至以身试法,
最后你会发现,
一样的10公分以下刀子刺一次,
越南外劳是判伤害致死,你被判杀人罪,
然后再来喊司法不公!

回到这个案子,
大家都有一个疑问,
就是"人死了,怎么不是杀人罪呢?"

如果是在2000年前,
人死了,一定构成杀人罪!

为什么?

因为刘邦进咸阳城,把秦朝所有法律都废除,
只保留了三条,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就是这样来的!

在那个时代,
人死了,就是成立杀人罪,以命抵命,没什么好讲的,
不管你是开牛车不小心撞死老婆婆,
跟同事互殴,把同事打死了,
女生被歹徒强奸过程把歹徒杀了,
反正只要出人命了,你就得被砍头!

可是这样合理吗?

如果从客观法益来看,
一样的一条人命,不应该做不同处理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刘邦的杀人者死,有一定道理~

可是生活中那么多情况,
不小心撞死人,也是杀人罪,
跟同事打架,同事死了,也是杀人罪,
为了避免自己被强奸而杀害歹徒,也是杀人罪,一律都要死!
不同的情况都用同样的处理方式,是不是一定合理呢?

因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人的行为样态太多种了,
一样的结果(人死掉),有不同的原因,
行为人(被告)的恶劣程度也不一样,
所以法律(刑法)发展出不同的法条,
比如(1)过失致死,(2)业务过失致死,(3)伤害致死,(4)杀人罪,
去处理这些"最后人死掉"的事情,决定要怎么把行为人论罪~
(1)过失致死:2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业务过失致死:5年以下有期徒刑
(3)伤害致死:无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4)杀人罪: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的杀人罪,
又有义愤杀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等不同法条可以使用.

上面四种法条,从2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都有,
相较于杀人者死,有弹性多了,
在这样的法律设计下,
法官遇到"人死掉"的结果,至少有四种法条可以用,
可以依照不同案件的个别情况给予不同的评价跟论罪~

乡民认为"人死掉"一定就是杀人罪,
这种法律素养,基本上是2000年前的水准(加油,好吗?),
用2000年前刘邦的概念来看现在的案例,
往往会得出有问题的结论的~

我不是说法官一定对,一定没错,
也许法官在伤害致死跟杀人罪的判断上出现错误也不一定,
(行为人的内心犯意,不会写在脸上,只能透过客观事证去探求,
法官只能在有限的证据资料内去探求,
这个是最难的地方,这个地方确实是法官最容易出错的~)
但是要先有一个概念,
就是"人死了,未必就是通往杀人罪的高速公路",
如果觉得现在这样的法律很烂,也没关系,
请推动立法,效法刘邦杀人者死的规定,
不过到头来你会发现,
很多情况(比如前面讲的女生为了自我防卫杀害歹徒的情况)
根本不应该被判杀人罪的,
在"简单明了的新法"下,是会被判杀人罪的,
那你是不是又要抱怨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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