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坑客」问题层出不穷!

有些是真的坑杀,有些则是误会,

为了避免情况再恶化,

民进党立委召开记者会,要求公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行政院消保处强调,

目前业者都有做到价格揭露,问题在民众对价格没有概念,

近期将招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提出办法,

避免台湾被冠上「坑人岛」恶名。

当立委问有没有罚则时,
消保处只能说辅导辅导,你就知道他没罚则了!

坑客问题没办法解决,原因有两个,
第一个原因是爹娘(主管机关)众多,
第二个原因是政府对于摊贩店家没什么在管!

1.爹娘(主管机关)众多,
结果是每个爹娘都各行其是,没办法管,
像交通部观光局,
他只能管到旅馆业,民宿,游乐区,旅行业,
管不到摊贩跟商家!

发展观光条例第53条第1项是这样规定的:
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
有玷辱国家荣誉、损害国家利益、妨害善良风俗
或诈骗旅客行为者,
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情节重大者,定期停止其营业之一部或全部,
或废止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根据上开规定,
对于「漫天喊价坑客」的行为,
主管机关是可以罚钱跟停业甚至废止营业执照的!
但是那只限于「旅馆业」「旅行业」「民宿业者」,
摊贩跟店家他管不著,
没办法用上面法规去要求摊贩店家~

2.摊贩跟店家是经济部跟各县市政府在管,
可是政府对于经营商业这一块,
除非你开公司,那就要申请公司登记,或营利事业登记,
不然管控密度是不高的!

以摊贩为例,
台北市台中市台湾省都有一个摊贩管理自治条例,
内容都大同小异,
就是摊贩需要摊贩证,申请有一定要件,
如果表现不好可以罚钱跟废证,
可是你去街上看看,哪个摊贩是有摊贩证的?
大部分都没有!
那表示政府在这一块的执法强度是不够的~

这样的现象有两个原因:
(1)法规内容的问题:
台中市还规定抓到没摊贩证的可以罚3万,
台北市申请时要低收入户或残障,毛一堆,
结果抓到没证的摊贩,摊贩条例竟然没罚则,
谁会去申请呢?

(2)执行面有没有落实的问题:
当100个摊贩里面
只有5个有按规矩申请摊贩证,
没申请的有95个,生意还作得风风火火的,
等于是把按规矩行事的摊贩当白痴,
久而久之,连那5个都不愿意申请摊贩证了,
反正没差!干嘛花时间申请?申请的是傻子!

前面都没管制了,后面当摊贩发生坑客问题时,
主管机关有什么手段可以处理?
没有!
本来就没摊贩证,怎么废证?
(本来就无证,如何处罚之?)

不能废证,那罚钱总行了吧!

你去看看相关内容(台中市),
只有说不得擅自扩大摊位范围、变更营业时间、地点
、不得损坏公物或其他设备、不得妨碍交通、社会秩序、制造噪音、
不得贩卖法令禁止或未经许可之物品、摊架应保持清洁之类的,
有哪个规定说不能坑客的?
可见主管机关也认为
坑客行为是市场机制,不需要公权力介入,
那自然是一句市场机制就算免除主管机关的责任了!

结语:
说实话,买东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确实是市场机制决定,
可是观光客到一个地方,
通常是久久去一次,或这辈子只去一次,
既然是一辈子只做你一次生意,坑你也是刚好而已,
只是在网路发达的时代,
一个坑客新闻就足以毁坏台湾的观光形象,
政府如果觉得观光生意很重要,
那是不是要考虑提高管制密度呢?
管理上不要多头马车,
法规上制订清楚,把坑客行为纳入规范,
执行上要确实,像我去泰国也碰过试图坑人的店家,
我一说要找警察或投诉,他们脸色就变了,
执法不确实,前面法律订得多完美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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