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2 19:24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远雄集团董事长赵藤雄有麻烦了!赵藤雄将他担任远雄国际投资董事长新股的认股权,转让给儿子赵文嘉、赵信清,被国税局认定赠与7亿余元,要求应缴赠与税3.4亿元,赵藤雄不服打行政诉讼抗罚,台北高等行政院虽认定确属赠与行为,应缴赠与税,但认为被认定赠与日的收盘价、赠与总额有疑义,撤销原处分,国税局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有理,今将全案发回更审。

另一件赵家赠与儿子翻版的案例,是赵藤雄的妻子赵陈熟,2007年担任远雄国际投资董事时,将她原本远雄国际投资新股的认股权,转让给赵文嘉、赵信清,被国税局认定乃赠与2个儿子共1.2亿多元,要求缴纳赠与税5510万元;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国税局处分于法有据,昨判赵陈熟须缴纳赠与税5510万元确定。

判决指出,远雄国际投资于2007年3月9日经股东临时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500万股,身为董事长的赵藤雄可以认购达380万股的新股,但他放弃新股的认购权,转而由长子赵文嘉、次子赵信清于2007年4月9日认购,并缴纳股款。

国税局调查认为,赵藤雄是以迂回方式无偿转让现金增资的新股认购权给两个儿子,涉及赠与情事,核定赵藤雄2007年赠与总额为7.07亿元,赠与净额是7.06亿多元,应缴纳赠与税3.44亿多元。赵藤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赵藤雄放弃依持股比例取得的远雄国际投资新股的认购权,改由其子认购,已构成赠与行为,应课赠与税,但至于赠与税额部份,国税局以赠与日的每股收盘价,直接调整远雄国际投资的股净值为215.64元,计算赠与总额为6.29亿元均有误,因此撤销原处分,要求国税局应参考遗赠税法第10条第1项的「时价」规定,重新做处分。国税局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 赵藤雄将他担任远雄国际投资董事长新股的认股权转让给2个儿子,国税局认定赠与7亿余元,要求应缴赠与税3.4亿,赵藤雄打行政诉讼抗罚,台北高等行政院撤销原处分,国税局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有理,今将全案发回更审。(资料照)

    赵藤雄将他担任远雄国际投资董事长新股的认股权转让给2个儿子,国税局认定赠与7亿余元,要求应缴赠与税3.4亿,赵藤雄打行政诉讼抗罚,台北高等行政院撤销原处分,国税局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有理,今将全案发回更审。(资料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