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公布《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北京、浙江等12地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浙江4所医院和2家院前医疗机构列入试点名单。


  空中救援是地面救援的有效补充,特别是当地面交通遭遇瘫痪、救护车频频遇堵,难以快速实施急救的情况下,直升机救援可以说是为生命争分夺秒。浙江有山区、有海岛,空中救援备受期待。



  2016年,浙医二院联合北京、广东、江苏、山东、重庆等地13家知名医院,牵手中飞医疗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倡议,成立“中国空中急救医院联盟”。


那么,哪些患者需要空中救援?

  车祸造成的创伤、休克,急性心梗、脑出血、脑梗死等心脑血管疾病,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急性中毒等需要快速转运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转运途中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救护来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的,启用空中救援最合适。


  此次公布的航空医疗救护试点主要负责什么?试点医疗机构承担哪些工作?一起来了解~

01
航空医疗救护试点

  根据《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包括医疗急救医疗转运两部分内容。


• 医疗急救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将病患者从事故或发病现场转移至医疗机构的飞行活动。

• 医疗转运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将伤病者从一个安全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安全地点的飞行活动。


02
试点任务


• 建立沟通机制。各试点地区民航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沟通有关部门,汇聚发展合力。


• 强化安全运营。参与试点的通用航空运营机构要严守安全底线,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航空器及设施设备运行品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



• 遵守医疗规范。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运送前科学评估、运送中有效衔接,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切实保障运送病人的安全。


• 提高服务效能。统筹提高院前救护调度、通用航空服务、院前院内衔接,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网络,提升危急重症救治效率,扩大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有效覆盖范围。


03
医护人员要求


  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应依法开展医疗活动;在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疗机构内依法注册并合法行医,注册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航空医疗救护医疗行为负责;确保运送病人的安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 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具备航空医疗救援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在急诊、重症或院前医疗救护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家卫健委主管部门授权的航空医疗救援相关培训及考核。


• 熟悉机上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熟练使用机载医疗设备和通信设备,能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预判及做出相应的治疗计划。

• 掌握航空医疗救护相关的飞行和航空医学基础知识、空运后送专业知识、航空医疗救护紧急处置技术、空运后送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包括常见各种危重症处置原则。


• 空中伤病情观察,如空运中医患沟通技巧和空运中血压、脉搏、呼吸、心跳、体温监测和空运中神志、意识的观察;航空医疗救援相关医疗操作技能,如肌肉注射、静脉输液等。


• 进行适应性体育锻炼,特别注意增强前庭功能的机能锻炼,提高飞行的适应能力和抗晕机能力。


见习编辑:徐一嘉

责任编辑:沈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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