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拟在民法中增订成年人「意定监护」,让民众可依自己意思,选定未来监护人。 记...
法务部拟在民法中增订成年人「意定监护」,让民众可依自己意思,选定未来监护人。 记者余承翰/摄影

有鉴于国内已进入高龄社会,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可能无法符合受监护人意愿,法务部参考国外立法趋势,在民法中增订成年人意定监护,让民众可依自己意思,选定未来监护人,在现行由法院依职权选定的旧制外,多一项选择,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审议。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表示,简单来讲,就是自己的未来由谁照顾、由谁监护,可以自己决定。

陈明堂举例说,不久前,有一名长期住在台北荣总的老妇人,她先生已过世、独生女又长年居住在美国;现行法令下,法院即使选定她女儿为监护人,实际上并无法执行,新法让老妇人可先指定身边信任的人担任她的监护人。

现行民法规定,成年监护,只有在本人丧失意思表达能力时,如重度失智、失能、瘫痪等情况下,经声请人声请,才能由法院依职权宣告监护;法院依职权选择配偶、四亲等内亲属、一年内曾同居者等适当人为监护人。

随著高龄、单身人口日增,加上不少家庭成员间关系疏离,法务部参酌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有关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并审酌我国国情,在民法亲属编中,增订「成年之意定监护」,共新增九条条文。

可选择一人或数人 共同监护

条文规定,成年民众可事先与人约定,当无法自理生活、受监护宣告时,由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若选择数人共同监护、可约定个别的执行职务,如有人负责照护、有人负责财务管理等。意定监护契约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并由公证人在七天内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住所地的法院,意定监护契约在当事人受监护宣告时即发生效力。

在意定监护契约生效前,当事人得随时撤回,同样要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后,才生撤回效力;若是在契约生效后想改变,则必须有正当理由,声请法院许可终止契约。

财产管理 也可事先指定权限

此外,为贯彻当事人自主原则,对于财产管理与处分,新法也赋予当事人事先指定权限;若当事人在意定监护契约时,已特别约定受任人代理购置、处分不动产,或得对受监护人的财产进行投资,应以当事人意思为优先,法院的许可权,只能在意定监护契约未约定时,酌予补充。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钟瑞兰表示,台湾已进入高龄社会,有些人病痛缠身、失去健康、即将失智、甚至丧失部分行为能力,越来越多人希望拥有「当年迈无法自理生活后,谁来照顾自己」的选择权,新法较符合人性尊严及本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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