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捉奸在床」,站在刑法的观点,所谓的「通奸」行为主要是能证明2人发生性行为,如只是「盖棉被、纯聊天」,就需要更多的佐证,才能加以定罪。

早期警方会配合民众进行「捉奸」,并要求里、邻长为证人,作证警方进入室内的时间,而此种行为却有侵入民宅之嫌,因此警方会要求捉奸的男方或女方签下「切结书」,表示一切行为由其负责。

近年来,警方已不敢亦不行在没有搜索票下直接闯入民宅捉奸,但已有征信业者承包此一工作。然而,目前捉奸行为还是游走于法律边缘,除非有直接证据证明2人正发生性行为,或有使用过的保险套、擦拭过的卫生纸,甚至是录影画面等证物,否则仍得小心触法。

由征信业员工所训练出了抓奸专家,纵使有高科技抓奸法,为确保其自身权益,还是得谨守法条,亦即,刑法有一侵入住宅罪,在捉奸的同时,最好还是会同警方、屋主,再进入抓奸的房间,否则抓奸不成,却惹来牢狱之灾,岂非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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