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对黄某享有500万元债权,于2017年6月到期。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黄某迟迟不还款。张某申请强制执行,但黄某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此笔债务和利息。后张某发现在2017年9月4日,黄某将其价值360万元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过户给其姐姐,且其姐知晓黄某欠张某的债务一事。

为了保护自己合法债权,张某能否请求法院撤销黄某的低价过户行为呢?

以案释法

按照法律规定,当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时,可以视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黄某将其价值360万元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张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并且黄某的姐姐作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因此张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黄某的行为。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律师提示

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在行使撤销权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债权人只能以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比如债权人只有五十万元的债权,那就只能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理的五十万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不能再对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另外,并不是一发现债务人有类似行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是应该以实际已经危害债权或可能危害债权为标准,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少到不能履行偿还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在实施行为后仍然有足够的财产清偿欠债权人的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

推荐阅读: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