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加损害于他人。
 
近期真亮法律事务所承办一件相关案件,当事人的配偶近年来生病,经当事人细心照料已有所好转,但该配偶竟然不顾当事人多年来的付出,与其他女性过从甚密,并共居同游,造成当事人对配偶应互守诚实义务之不信任,并有担心婚姻破裂之压力,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经真亮法律事务所所长林亮宇律师分析认为,该配偶与其他女性,显置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已逾越与有配偶之异性往来应遵守之分际,足以影响当事人夫妻感情之维系,及有破坏原告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幸福之虞,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应可以诉请连带赔偿非财产上损害。
 
经真亮法律事务所所长林亮宇律师在诉讼主张,配偶任一方应履行忠实之义务,而足以破坏夫妻婚姻生活之圆满幸福及信任,倘第三人与夫妻任一方,有逾越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及亲密行举,而有破坏夫妻之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虞者,即应认为已侵害基于配偶关系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而构成侵权行为。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审酌我方提出之诸多证据,也认定该配偶与其他女性确实侵害当事人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判决该配偶与其他女性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胜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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