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2

〔记者杨国文、吴政峰/台北报导〕对于检察总长江惠民认为 鉴定人应到法庭上接受交互诘问,司法院表示,「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已有开会讨论,将朝鉴定人须到庭接受诘问并具结的方向修法。

鉴定人应具名并到庭 将纳入修法

司法院指出,实务上,很多鉴定报告是由机关具名,并未写出鉴定人是谁,大多数与会委员认为,鉴定人有公平诚实接受诘问的义务,因此鉴定人应该具名,并应到庭接受诘问。至于例外的情形是,具公诉人身分的检察官、被告律师都对鉴定没有意见,则鉴定人可以不必到庭接受诘问。

另外,针对「专家证人是否到庭接受诘问」等司改焦点议题,司法院指出,研议委员会认为英美法制采取被告可选定委托专家证人做法,虽立意良善,但因国情不同仍有待进一步开会讨论,例如优点是检察官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可取得「武器平等」、专家证人到庭将有助于减少因鉴定出错的机会,但缺点是被告须自费委托专家证人,并非一般人都负担得起,且恐被质疑偏向被告,不像法院嘱托机关鉴定的做法,会被认为较为公正及客观。

  • 为避免出现冤错案,检察总长江惠民认为,首要任务就是提升刑事鉴定功能,鉴定人应到法庭接受诘问;图为江国庆军中冤死案,江妈妈声请「交付审判」。(资料照)

    为避免出现冤错案,检察总长江惠民认为,首要任务就是提升刑事鉴定功能,鉴定人应到法庭接受诘问;图为江国庆军中冤死案,江妈妈声请「交付审判」。(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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