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2

〔記者楊國文、吳政峯/臺北報導〕對於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 鑑定人應到法庭上接受交互詰問,司法院表示,「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有開會討論,將朝鑑定人須到庭接受詰問並具結的方向修法。

鑑定人應具名並到庭 將納入修法

司法院指出,實務上,很多鑑定報告是由機關具名,並未寫出鑑定人是誰,大多數與會委員認為,鑑定人有公平誠實接受詰問的義務,因此鑑定人應該具名,並應到庭接受詰問。至於例外的情形是,具公訴人身分的檢察官、被告律師都對鑑定沒有意見,則鑑定人可以不必到庭接受詰問。

另外,針對「專家證人是否到庭接受詰問」等司改焦點議題,司法院指出,研議委員會認為英美法制採取被告可選定委託專家證人做法,雖立意良善,但因國情不同仍有待進一步開會討論,例如優點是檢察官和被告律師在法庭上可取得「武器平等」、專家證人到庭將有助於減少因鑑定出錯的機會,但缺點是被告須自費委託專家證人,並非一般人都負擔得起,且恐被質疑偏向被告,不像法院囑託機關鑑定的做法,會被認為較為公正及客觀。

  • 為避免出現冤錯案,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首要任務就是提升刑事鑑定功能,鑑定人應到法庭接受詰問;圖為江國慶軍中冤死案,江媽媽聲請「交付審判」。(資料照)

    為避免出現冤錯案,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首要任務就是提升刑事鑑定功能,鑑定人應到法庭接受詰問;圖為江國慶軍中冤死案,江媽媽聲請「交付審判」。(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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