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對較為靈活且多變,既可能涉及到識記型考點也涉及到理解型考點。學生在學習過程當中雖然對刑法知識較為感興趣,但是對於一些細節考點的區分做的並不到位,極其容易出現知識點混淆,易錯知識點反覆犯錯等情況。對於刑法總論當中的知識點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對於總論中一些概念的運用,不僅要熟悉考點,還要學會使用考點判斷題目情形。今天就著重講解一下在刑法總論中關於死刑的適用及情形區分。

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為嚴重的刑罰方法,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手段,因此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且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嚴格適用條件才能發揮作用。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除此之外,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我國刑法同樣嚴格限制了使用條件,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種條件的時間節點。犯罪時是指實施犯罪行為時,審判時是指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引起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之時。其中額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的認定,由於懷孕狀態多變且複雜,因此1、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號《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中,針對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進一步的解釋,即:人民法院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如果在審判時發現,在羈押受審時已是孕婦的仍應不適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產的,亦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2、法釋【1998】18號《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複》中再次指出:對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該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將懷孕婦女從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時起至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止的期間亦視為「審判時」。

據此我們會發現,在判定死刑適用條件時應當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同時在事業單位考試時不同選項中及容易混淆死刑適用條件中的時間節點判斷,因此同學們應該額外注意這三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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