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鼓勵民間興學的政策背景下,我國民辦教育走上了發展快車道。在不少地方,一批優質民辦學校迅速崛起,爲當地學生提供了良好的教育機會。但在此過程中,一些民辦學校也開始暴露出如違規跨區招生、爭搶生源等招生不規範問題,亟待相關部門規範。

教育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規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管理,將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選擇生源,堅決防止對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衝擊。

發展民辦教育的意義之一,是促進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展開競爭,進而提高教育質量。但這種競爭必須是良性有序的。無論是公辦還是民辦學校,如果採取了違規的競爭方式,政府都有責任加以調控。

在民辦教育領域存在着這樣一種認識,即公辦學校的責任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而民辦學校則主要致力於提供選擇性教育。其實,這樣的定位並不完全適合我國,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

教育可以促進社會階層流動,但學校也可能會成爲精英複製的場所。如果讓公辦學校保基本,民辦學校提供選擇性教育服務,那麼最終很可能是富裕家庭而不是貧困家庭的孩子獲得了更多機會和資源,抑制了社會階層流動。特別是在我國貧富差距較大的情況下,這種定位更不利於促進社會公平。

當前我們需要的,實際上是公辦和民辦學校共同爲社會提供一種優質的“公共教育”,在這方面實行適當的規範招生制度,避免優質教育資源向民辦學校過度集中,具有重要意義。

“支持”和“規範”是民辦教育政策這枚“硬幣”的兩面,通過實行“同步招生”對民辦學校招生行爲加以規範,並不等於減弱了對它的支持,更不意味着削弱了民辦學校的自主權。現代社會中,任何社會組織的自主權都是有邊界的,其內容和實現方式需要通過必要的制度規範加以限定。民辦教育需要的並不是籠統意義上的發展,而是規範發展。

從法理上分析,《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謂同等法律地位是指兩類學校享有同等權利、應盡同等義務。完整意義的法律地位同等意味着任何一類學校都沒有相對於另一類學校的特權或優先權。在此意義上,同步招生是兩類學校同等法律地位的應有之義。

當然,在各地的規範過程中,需要科學評估新政策帶來的風險。以上海市“公民辦同招”爲例,該政策要求在“幼升小”階段實行“公民辦學校同招”,即同步開展小學入學統一登記、同步進行網上報名、同步進行公辦小學第一批驗證與民辦小學面談。

在政策推廣過程中,也要考慮補充政策。公民辦同步招生所針對的主要是那種在招生過程中扮演“掐尖”角色的民辦學校,但從我國總體情況看,有能力“掐尖”的民辦學校畢竟是少數,相對於公辦學校,不少民辦學校仍處於弱勢地位,在生源問題上往往也面臨更大壓力。因此,在推行同步招生政策時,還要考慮到那些處於弱勢地位的民辦學校,採取妥善措施,降低其因生源減少而面臨的辦學風險。

總之,隨着近年來民辦教育快速發展,民辦學校規模持續擴大、生源不斷增加,給地方政府提出了諸多挑戰。如何進一步規範民辦教育,還需要地方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經驗。在新“民促法”實施的大背景下,地方如何用足政策紅利,支持並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將成爲一道值得認真回答的考題。

(作者系華東師範大學國家教育宏觀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員)

《中國教育報》2019年04月1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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