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我在中研院发表论文时就预测,欧洲人权法院在一连串「裁判炼」的发展趋势下,迟早会打破所谓同性伴侣婚姻平等保障的「欧洲共识」与会员国的「判断余地」。

其中一个原因是,只要当欧盟或欧洲人权公约会员国一旦有一个国家承认同性伴侣婚姻平等保障,你阻止不了同性伴侣「用脚投票」。即便欧洲一直无法有「欧洲私法」的条约具体化,但人口自由流动,自然无法避免外国同性婚姻在本国内的合法效力承认问题。

6对义大利同性伴侣(其中包含一对义大利和加拿大同性伴侣,共1对女同及5对男同性伴侣),分别在外国合法登记结婚后,回到义大利却因为义大利不承认其外国同性婚姻效力,其婚姻效力不被认可,义大利最高法院认为,既然义大利并不承认同性婚姻(虽然后来义大利承认同性同居登记伴侣关系),同性伴侣外国婚姻自然无法于义大利被承认,等于同性伴侣间不存在所谓「婚姻」关系或「婚姻」效力。这6对同性伴侣于是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主张义大利不承认其外国婚姻效力,直接侵害其受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保障之私人生活与家庭生活。

欧洲人权法院第1庭于20171214日于Orlandi and Others v. Italy一案作出重要判决,认定义大利不承认同性伴侣外国婚姻效力,侵害其私人与家庭生活,抵触公约第8条规定。

这个判决的重要性在于:

1. 欧洲人权法院第1庭几乎整理了同性婚姻在全世界的发展趋势与最新现状,同时涵盖国际私法的讨论。

2. 这个判决同时有许多「法庭之友」意见书(案件介入第三人/参加人)。

3. 欧洲人权法院不再强调欧洲共识与判断余地,而是直接判断义大利的法律规范与同性伴侣外国婚姻不被承认的「社会现实」。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义大利直到去年才立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但对于之前同性伴侣外国婚姻效力完全不予承认,直接造成同性伴侣权利义务关系的「真空状态」(legal vacuum,甚至罔顾同性伴侣存在的社会现实(failed to take account of the social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造成同性伴侣因此面临生活上各种阻碍,但是却又无法提出到底有什么极度重要的公共利益(prevailing community interests)可以正当化其「立法不作为」两者之间「损益显失均衡」paras. 209-210)。

4. 最后,欧洲人权法院第1庭以52认定义大利「不承认同性伴侣外国婚姻效力」,抵触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

5. 芬兰籍女法官Pauliine Koskelo提出协同意见。

6. 捷克籍男法官Aleš Pejchal及波兰籍男法官Krzysztof Wojtyczek共同提出不同意见。

7. 下一个问题是,在义大利于2015年欧洲人权法院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判决之后所通过的同性登记伴侣法之后,就可以完全保障同性伴侣权利?外国婚姻效力是承认为「登记伴侣关系」还是「婚姻关系」?

这个判决也可以给香港终审法院近日审理同性伴侣外国婚姻效力案件,以及日本台湾同性伴侣在日权利保障争议的参考。而台湾的同性伴侣,假如也已经在外国结婚,我很久以前就主张,他们应该站出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台湾法院承认其外国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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