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3日16时许,衢宁线政和段在建梅坡大桥发生一起员工在作业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政和县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于事发当日授权政和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监察局、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星溪乡政府、公安派出所,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调查组共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份,收集相关书证材料39份。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北京铁建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执照:91110108102163791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资质证书编号: D11108006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6]110374),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该公司与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新建衢宁线站前工程QNFJZQ-1标段连续梁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北京铁建有限公司衢宁线站前I标项目经理部承担衢宁线部分路段的工程履约责任,梅坡大桥路段由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劳务施工,作为劳务分包方,负责施工生产。3.北京铁建有限公司衢宁线站前I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总监:胡晓羽;安质部部长:聂冰琪;专职安全员:付梓康、刘相柏。4.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衢宁线工程的劳务输出单位,营业执照:911202256714017J,地址:天津市蓟县下窝头镇政府南侧。具有混凝土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二级、焊接作业分包二级、模版作业分包二级、砌筑作业分包二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二级、抹灰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劳务派遣服务等资质,资质证书编号为:C1074012022512-4/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2]LB0003354),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与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负责提供梅坡大桥路段劳务人员50余人。二、事故经过及事故地点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2017年9月3日14时30分许,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杜江河等工人照常上班,开始在梅坡大桥3#桥墩上施工。16时许,杜江河正在给钢管架旋螺帽,因未系安全绳,加之操作不当,身体失衡从60米左右高的桥墩上摔下,杜述林等工友听到声音,连忙回头看,知道有人掉下去,都停止了作业,赶到下面。16时03分杜述林拨打了报警电话,16时06分110民警回拨电话问具体情况,正在2#桥墩底部作业的熊胜芳听到响声,发现有一个人摔在地上,立刻赶往查看,施工单位项目部和技术部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同时熊胜芳叫工友拨打120。等了10分钟,急救车仍未到,死者已呼吸微弱,为争取时间,熊胜芳和四位工友将死者抬到工地车辆上,送往医院。在车上,熊胜芳将事发情况告知工地负责人熊建。16时30分许,工地车赶到医院,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出差在外地的工地负责人熊建在接到熊胜芳说工地出了事故的电话汇报后,即向安监、公安部门、星溪乡报告,并询问抢救情况及伤员状况,然后从广州赶往政和。要求工地停止一切施工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政府部门的调查。(二)事故报告2017年9月3日16时10分许,事故发生后,熊胜芳叫来4位工友帮忙救人,16时20分,急救车仍未到,就先用工地车送伤者前往医院,16时40分,县安监局接到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办、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县委总值班室、南平市安监局及事故直报平台报送事故快报,并组织铁办、人社局、星溪乡、总工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进行摄像拍照等工作,掌握相关情况资料,同时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嘱咐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安抚工作。(三)事故地点基本情况:本起事故发生梅坡大桥路段3#桥墩,离政和县城约7公里。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人民币。死者基本情况如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职务伤害程度住址杜江河男1993.10湖南省永顺县汉工人死亡湖南省永顺县吊井乡咱住村第五组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死者杜江河于2017年3月到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连续梁工作,之前在建设其它工程中也从事过此项工作,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安全常识。然而其当日在桥墩上作业时对工作场所存在危险因素分析不足,未佩戴安全绳等防护设施,违章操作,造成自己从60米左右高的桥墩摔下致死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施工单位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造成杜江河死亡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照本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定责任的性质及其后果的严重性,经调查组各成员研究、讨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一)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1、死者杜江河,事故当班工人,对工作场所存在危险因素分析不足,个人安全防护不够,违章操作,在本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熊建,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胡晓羽、聂冰琪、付梓康、刘相柏等人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衢宁线项目部以及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上述五人进行处理。(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不到位,造成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建议政和县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此次事故暴露衢宁线政和经理项目部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未督促管理到位。天津市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教育不足,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1、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制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2、加强对带班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员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日常安全检查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落到实处,防止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3、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巡查,排查隐患,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期限,在进行整改期间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防范。4、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三级教育培训,强化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未经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附: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政和县「9.3」事故调查组2017年9月29日衢宁线政和段梅坡大桥「9.3」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签名吴成埞政和县安监局局 长林沐华政和县监察局副局长谢应灿政和县铁办主 任张 强政和县安监局副局长李昌强星溪乡党委综治副书记陈君宏星溪派出所所 长曹培德政和县总工会经济保障部部长邱成俊政和县人社局监察大队长许木仁政和县安监局监管股股长叶信映政和县安监局执法大队长注:政和县检察院陈里华、陈易聪同志参加本次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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