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微博如下图,罪犯企图用成绩单作为减刑或者说博取同情的机会。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

如果一个对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人,比如科学家,犯了罪,应该怎么去裁决他?应不应该因为他的贡献而减轻判刑?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人类的确是会考虑利益的(尤其是大多数人)对吗


我的天拉!当然不应该!

从法理来说我觉得认为有社会贡献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这些人的思维角度就是错的,错的,错的,认定犯罪是从受害者的角度去思考好吧。受害者的法益侵害程度才是最应该去看重的,而不是去看行为人的贡献什么的,毕竟连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都应该放在客观后面去看!(我就觉得客观主义更有道理,你说服不了我的(』へ』))

最重要的是现实中法律根本没有规定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所以!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都不应该因为贡献就去从轻减轻处罚!要是这个真的实现了,那有贡献的人就多了免死金牌???既不符合平等原则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和人权自由原则


按现行法律判决

都一样,是我们大家想的都一样,但其实别说是贡献大的,哪怕他没贡献对吧,这个也是有差距的。


不专业,就说我自己感受。判决一般都有一个范围,所以有从轻从重。

强奸杀人,表现好就不算强奸杀人了?事实没有改变。

记得当年红军的时候就有干部强奸妇女,当中枪毙了。


官员那里可以,同样的犯罪,有些会相对判决轻一点。真的。


杀人偿命,学习好不好?跟法律有关系吗?真特么无知 还在想方设法的捞自己儿子
不可以,否则就无法为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法律也就没有了意义。

判刑时不可以因为社会贡献减刑,但在服刑期间变现突出(包含但不限于社会贡献),可以获得减刑。

这是有实例的:

服刑期间搞发明 他获两项国家专利http://m.sohu.com/n/316239502/

河南一重案犯狱中出版物理专著 获中科院专家称赞(链接太长了 可以自行搜索)

虽然最后得到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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