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移送强制执行欠税案件,得向行政执行分署申请分期缴纳。
  该局指出,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后,义务人于收到行政执行分署传缴通知时,千万别置之不理,若缴纳确有困难,应主动至行政执行分署请求分期缴纳。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因欠缴104年度综合所得税,经税捐稽征机关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嗣收受行政执行分署传缴通知,因持有现金不足,无法一次缴清,乃依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条规定,主动至行政执行分署表明愿缴清欠税,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并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核准其分期缴纳。
  该局呼吁,已移送强制执行欠税案件,义务人如有符合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条规定,依其经济状况或因天灾、事变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欠税。可向行政执行分署申请分期缴纳,行政执行分署依法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缴纳。义务人经行政执行分署核准分期缴纳后,应依期限确实缴款,若任何一期未缴纳,行政执行分署将废止分期缴纳之核准命令,迳就义务人或担保人之财产强制执行。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