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揭牌仪式。(图/记者陈韦帆摄)

▲财政部。(图/记者陈韦帆摄)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今(26)日公布解释令,考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案件,债权人已经无法取得债务人的联系,所获得的金额无法偿还本金时,可以不用视为利息,课征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一般民众在有债务的关系的时候,都是会先偿还利息,然后再偿还本金,但是债权人收取利息时就要课征综合所得税。不过,实务上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债权人已经无法与债务人直接取得联系,对债权人而言,所获得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清偿本金债权,若还是以民法的先冲抵利息债权课税,对于债权人来说,确实是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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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官员举例,假使债权人借给债务人100元,本金不用收所得税,利息收10元要课所得税,整体债权是110元,假使债务人跑掉,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取得分配款只有90元,还先认定为充抵利息收入课征所得税的话,对于债权人来说,确实会损及权益。

因此财政部放宽解释有下列情形,可以免课征所得税:一,双方已经更改约定,所偿还的金额先清偿本金,债权人向稽征机关提出已与债务人约定或向法院声明之证明者,依约定或声明内容认定。

二是,债权人可以透过寄送存证信函,送达债务人并通知其清偿顺序更为本金优先,或者放弃利息请求权;三,若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人除了该次获分配款项之外,已经没有其他受偿的可能。

财政部表示,解释令预计7月1日生效,纳税义务人符合规定者,可以检附相关规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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