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羅馬書3章

大辯論和到底什麼是因信稱義

第349天:羅馬書3章 來自小小推拉驢 00:00 16:14

各位聽友,弟兄姊妹,早安!我們來讀羅馬書第3章,願上帝賜福恩待你!

羅馬書第3章是緊接著前面兩章,第1章保羅提到外邦人的罪,第2章保羅提到猶太人的罪,因此,第3章,有人就會來問:既然猶太人有律法,他們也還有罪,那麼做猶太人還有什麼好處呢?保羅就提到上帝的安排是有好處的,因為那是上帝把聖言託付了他們。上帝既然把聖言託付他們,他們怎麼會不信呢?保羅就進一步說,他們哪怕不信也沒有廢掉神的信實,因為神是真實的,是榮耀的,人都是虛妄的,所以人不信、失敗,在某種程度上更說明瞭神公義、全能。所以,上帝來審問人的時候,就更能審問出人因著自己犯罪而墮落而敗壞的局面,更能顯出主的公義和榮耀。

講到這裡,有的人就再問保羅,照你的說法,連我們的不義,都能顯出神的義,那因此神幹嘛要審判我們?祂不是在用我們的不義來更使他公義嗎?如果神的真實因我的虛妄,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並判定我是罪人呢?為什麼不說我是作惡以成善呢?保羅就說,這是對上帝對神的僕人的誹謗,這種人在上帝面前被定罪是應該的,因為他們最後走到了一個作惡都能成善的地步。他們從上帝最終得榮耀的一個角度來往前推,過分強調上帝終局的安排,而忽略了在過程中人的自由意志所應負的責任。也就是他們所謂高舉神的主權卻抹殺了人的道德責任!究其實,上帝既會讓人蒙恩典之恩,也會讓人顯其公義之恩。

無論怎麼樣,上帝總可以得到他的榮耀,也總可以顯出他是一位公義和榮耀恩典的上帝。上帝造人,命定人要來順服他,人順服他,就得到神的特殊恩典。當人不順服他的時候,神就顯出他是公義的法官是宇宙的記賬者。法官不因為祂審問了案件,公正彰顯了法律的義,就顯得這位法官無能,相反,恰恰說明瞭法官的能力和他的正直。所以,在這樣的議論中,保羅關注的焦點並不是隻是在跟人辯論而已,而是暗示人在神面前因著被造而有神的形象,因為神給了人道德良知和猶太人的律法,從而每一個人都有不可推諉的對造物主和賜律法之主的責任。面對的是這樣一種神聖責任和割不斷的與造物主的關係,可以說是無可逃脫。

因此,人不能用人的失敗來倒推說,神的設計是失敗的。今天我們也常常遇到這樣的事,比如說嬰兒洗是大有好處的,不少人就說受了洗禮的嬰兒長大了不也有不信的嗎?他們就認為這是完全錯誤的。但實際上他們忽略了,當嬰兒受洗,他也就打上了恩典之約的記號,也成了約中之民,儘管不代表他成了選民,但這一舉動仍然是有意義和價值的。因此,孩子長大之後的不信,並沒有廢掉原來上帝的設計從而讓人說這個恩典之約記號不對。人的失敗不代表神的失敗,不能說神的設計就是失敗之源。這只不過是我們偏狹的理解,哪怕我們沒有辦法來更深明白上帝的安排和他的心意。

保羅在這裡就特別提到說既然人在上帝面前都是罪人,都無可推諉,所以猶太人就在神面前無話可說,那外邦人就比猶太人強嗎?當然不是,因為,猶太人也好,希臘人也就是外邦人也罷,都在罪惡之下。

保羅引用了很多處的詩篇和先知書來證明人的罪。保羅對詩篇的引用,讓我們大喫一驚,因為不少時候我們覺得詩篇當時說的只是具體情境,只是對當時的以色列中的不義的人的指控,但保羅卻把它用在一個人類情境中。這就提醒我們讀詩篇不能太偏狹,應用新約的方式來讀詩篇。也就是說在舊約的詩篇中是隱藏著對人類普遍情境的折射那樣的看見,只不過很多時候我們沒能讀出來。藉著新約之光,我們一下子就明白,原來在14篇和53篇,詩篇是指向普遍人類的情境。其實我們也能明白,像14篇對上帝的稱呼是「耶和華神」,到了53篇就變成了「神」,因為這從對神的稱呼,就從立約之主變成了創造之主,它裡邊就蘊含著人的普遍情境。

因此,保羅非常正確地指出了詩篇的深意。我們對詩篇的理解顯然是過於偏狹。保羅在這裡提到的重點在於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他不只是在說他們是罪人,而是說罪這種權勢來牢牢掌握著人,以致於人非常積極來做他的奴隸,而且是飛奔著來助紂為虐,到最後他們就不怕神,完全走在邪惡的路上。所以他們的理性意志情感,都全然污穢,到最後,他們就走在完全錯誤的路上。因此,這就是人的全然腐敗和全然為惡這樣的可怕光景。

這個光景,就比前邊的就更加可怕。因為,他儘管是本性全然敗壞,但是他卻已經在罪奴的狀態中來更加積極邪惡地行動。所以面對這樣更加積極邪惡的行動,上帝就以律法來光照和審問他們。面對著上帝的審問,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著律法來得救。所以,請注意,保羅在這裡強調的「稱義」,實際上是指在上帝面前得救。律法有它的功用,但是它不能讓人靠著律法來得救,就因人本性即已經敗壞,同時它又已經成了罪的奴隸,所以人根本就不能靠著行律法得救,因為律法反而顯明他們的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在全本聖經中,其實只有兩種信仰和宗教,一種就是因行律法,因行為稱義,一種就是因信稱義。所謂因行為稱義就是人總是渴望靠著自己的行為,在上帝面前得救;另外一種人就是人相信上帝安排耶穌基督成為律法之外的人類的救主,所以人可以靠著行律法得救之外的這一條信耶穌之路得救,所以這也就是後邊保羅所提到的因信稱義。

對於「因信稱義」,我們常常會有誤解,常常是把它當成是「因為我有信心,所以我就稱義」。但是保羅非常強調在遵行律法得救、使我自己稱義這條路之外,上帝因耶穌基督的救贖,因著他的恩典,讓人白白稱義。所以,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挽回了上帝公義的憤怒,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所以通過耶穌基督,借著人的信,做一個管道和橋樑及途徑,人被上帝稱為義。所以因信稱義,是一個客觀的事件,因著上帝有一個客觀的藉著基督遵行了律法,為我們掙得了義這樣一個事件,然後把這個事件化作是聖靈感動中信心連接的主觀投靠,從而,我們才能被上帝稱為義。

這是真正的信主之法,而不是立功之法。這不是主觀中自己給自己製造一種律法之外的信心,更不是在我自己中靠著我對律法的信心,乃是靠著上帝在律法之外所開出的藉著耶穌基督得救這條又真又活的路。所以,人稱義是因著信。信什麼呢?信耶穌基督所做的這一切,同時也信他所做的這一切,可以臨到我,我可以投靠祂的翅膀蔭下,所以就不在乎遵行律法。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神就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他也作外邦人的神。為什麼?因為神的作為是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因此他即稱信那受割禮的人為義,也要稱那未受割禮的人為義。祂稱這兩部分人為義,根本就是他們信基督所做的,而不再信遵行律法的程度,這樣,因著信就廢了律法嗎?保羅說也沒有,而是堅固律法,因為基督是完全遵行了律法,才為我們開闢了又真又活的路。

所以,藉著這樣的一個過程,我們就明白保羅所引進的因信稱義,對我們是何等可貴!因為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只能靠著耶穌基督這唯一的路得救。馬丁·路德在翻譯這段聖經的時候,就加上了一個「唯獨因著信而稱義」,把這更強烈表明出來。

弟兄姊妹,我們也可以反省,你是真唯獨因著信仰基督而被稱義嗎?還是隻是信你自己有信心呢?

我們一起來禱告:「天父,謝謝你恩待我們!讓我們來到你自己的話面前被光照,也讓我們反省我們自己不是信我們自己的信心,乃是相信耶穌基督為我們所在律法之外開的又真又活的路,從而也相信我們的信心可以與此連接,因為這信心也是你賞賜我們的恩典的禮物。謝謝你如此恩待我們!也求你恩待聽到的每一位,都讓我們因信得生!禱告奉耶穌基督的聖名。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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