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我遇到过这种情况,最终结果是认定为工伤,单位食堂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如果不发生意外,在单位就餐完毕后,职工会投入日常工作,这种行为和工作有密切联系,是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维权之路艰难多,维权路上挫折多。维权关键在执法,维权永远在路上。

在单位食堂地滑摔伤,经诊断胸十二椎压缩性骨折。伤怎么处理?

按照工伤处理最合理。情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任何单位都规定了早、午、晚就餐时间,企业一般在30分钟左右。说明就餐与工作之间是必然关系,就餐与工作之间高度关联。

谁家的马儿跑得快,谁家的马儿不吃草。那个单位餐厅不属於单位,那个单位就餐不属于工作餐。吃喝拉撒生理本能,工作就餐必然途径。工作场所自然延伸,公序良俗法律底线。

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关键点在是否属工作涉及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焦点:吃饭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属工伤。

职工吃早餐或晚上睡觉都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曲解和无限扩大化的理解吗?

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再次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综上,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间滑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这属于工伤。职工在自己单位食堂吃早餐属於单位提供的正常吃饭休息区域内摔伤,单位应申报工伤。依据工伤管理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定情形之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你这种情就属于就属于此,可以就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与你本人去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鉴定。鉴定后就可享受工伤保险。


只要企业正规。(国企,央企。)严格执行劳动法。依法办事。那么勿庸置疑,员工在自己的单位食堂吃早餐时摔伤,就是工伤。因为,员工此时人在单位上班,企业就应该对其的人身安全保障负责。甚至于包括员工·上下班回家(由家到单位上班,从单位回到家。两者的往返直行路线)。的途中发生意外。都视为工伤。(各省市劳动机构都有相关国家文件规定)。但必需马上报告单位劳资部门,并由单位在24小时内速报上一级劳动局备案。伤残员工则需先后出具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其医疗证明,鉴定报告。确认员工工伤伤残等级,上报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工伤处理。在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各种补贴由企业来承担解决。这是正常的企业应该履行的职责。至于其他企业,(私营中小企业)由于工伤牵扯事情繁琐,都故意隐瞒不报,严重违犯国家规定。至于为什么?大家心知肚明!我感谢邀请!


理有几面,这样的问题真正处理起来很麻烦,可以说算工伤,但单位未必会如此去实行(不然就没有题主所问),要合理合法去维权,只有求助律师,费时费心费钱费力,还不一定有你预想的结果。事在人为,不管结果如何,都必须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祝一切顺利。


基本白摔,除非你找律师,而且不想好好在单位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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