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計爬高摔死,帶頭上工的老闆未做好安全防護,被法院判刑10個月。(記者李立法攝)

2018-09-08 21:13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蘇姓廣告行老闆帶頭上工,領著員工一起幹活,不料盧姓夥計爬高時卻意外摔死,檢方認為身為僱主的蘇男並未替員工做好安全防護,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蘇男爭取緩刑,但法官認為情節並非輕微,判刑10個月,可上訴。

蘇男因承攬廣告工程業務,經常帶著員工一起到現場施作,2年多前他和盧姓夥計為屏東某公務單位舖設屋頂時,盧姓員工不慎從2樓摔落,導致顱內出血傷重不治,盧男上工時並未載安全帽或繫上安全繩索,檢方認為蘇男身為僱主應負起業務過失致死的責任。

蘇男在法院審理期間,主張他未有前科紀錄,對待員工友善,除予以投保,薪資待遇也不差,希望能獲得緩刑。

法官認為,因為蘇男的疏失,未替從事爬高作業的員工做好安全防護,導致員工性命的損失,情節難謂輕微,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處10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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