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记】

4月16日,美国商务部签发拒绝令,对中兴执行高科技出口管制,消息传到国内,瞬间成为震撼朝野的头条新闻,是为「中兴事件」。

我无意谈论中兴事件背后是否具有政治因素及中美是否将面临贸易战,只想通过梳理复盘中兴事件的前后得失,为后人鉴。

美伊恩怨

谈中兴事件之前,

有必要简单说一下伊朗和美国之间的恩怨。

1979年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美国大使馆工作人员被扣为人质,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操盘的人质营救行动失败,并直接导致自己在当年的美国大选中失败下台。此后,美国开始转而对伊朗进行经济制裁,但此时的制裁仅限于投资和石油禁运。

2006年以来,为促使伊朗放弃核武,联合国安理会曾前后4次通过决议制裁伊朗,每一次美国都借势推出一揽子制裁措施,从导弹、核武、高科技技术禁运,到金融资产冻结等等不一而足,而且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如下图)

近些年联合国、美国、欧盟对伊朗的制裁

中兴事件始末

「中兴事件」即发生在伊朗被国际社会制裁这一大背景下,现在回到正题,我们以时间为节点说说「中兴事件」始末。

  • 2010年1月

根据美国商务部指控,中兴从2010年1月开始向伊朗出口管制精密元器配件和软体。

  • 2010年6月9日

联合国安理会表决通过关于伊朗核问题的第1929号决议,决定对伊朗实行第四轮制裁。

中国投了赞成票。

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在阐述中国立场时表示,

安理会通过伊朗核问题新决议并不等于关闭外交努力的大门。

中国呼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全面、认真履行决议。

  • 2011年9月2日

中兴法务部门起草《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包括前任CEO在内的四名高管签字批准该报告。

这份报告介绍了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的风险……还特别指明可能会受到的大规模民事处罚风险,包括高层管理人员被判刑入狱、公司被列入黑名单以及被禁止直接或间接向美国购买产品,甚至还列举过去中国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案例——违反美国出口管制,高层被判入狱多年。

但是,中兴这份报告的最后却提出的是一份应对方案,希望进一步对伊朗业务操作标准化,并著重要控制风险,例如为禁运项目专门设立跨部门协作小组……甚至还设置40万元(约6.4万美元)奖金,激励小组成员成功完成项目。

中兴内部文件《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BIS截图)

  • 2012年3月

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最先给中兴通讯在美国的子公司发出传召函,指中兴涉嫌向伊朗出口管制物品,开始针对中兴通讯立案调查。

  • 2012年收到传召函后

中兴高层认为中兴作为一家中国企业应该采取抵抗的态度,不需要配合美国政府的调查,同时也决定停止对伊朗出口业务。

  • 2012年5月

中兴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子公司的法律顾问Ashley Kyle Yablon向FBI举报了中兴,并且允许执法人员从他的工作电脑中复制相关档案。

Ashley Kyle Yablon表示,他因为拒绝参与掩盖丑闻,被中兴领导冻结业务活动,所以才向FBI举报,并向法院起诉中兴。

  • 2013年11月

中兴前任CEO不顾中兴法律部门的反对意见,召开高层会议,并决定重启对伊朗的转运业务。

包括:授权中兴的伊朗总部去找寻愿意与伊朗公司做生意的第三方,条件是要求第三方愿意单独直接与中兴签合同,然后将货物转运去伊朗,同时能给中兴一个好价钱。

  • 2014年

中兴一高层领导在到达美国机场、接受海关第二次检查时,美方从与该领导同行秘书的电脑中发现两份机密文件:《进出口管制风险规避方案——以YL为例》《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后来这两份文档成为中兴认罪和解中的重磅证据。

中兴内部文件《进出口管制风险规避方案——以YL为例》,介绍中兴如何通过四方合同,隔断模式隐瞒美国政府,随后再层层转运将受出口管制的美国商品转卖去伊朗。(BIS截图)

  • 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

中兴代表在多次会议上向美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以及联邦执法机构人员保证:公司已在2012年3月停止与伊朗的业务,不再违反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

  • 2016年1月至3月

中兴成立13人的「合同数据挖掘小组」,开始销毁全部与伊朗之间在2012年3月之后的业务资料,并且小组之间的邮件每晚都要删除,以免暴露。

  • 2016年4月5日

中兴宣布改组董事会,创始人侯为贵、总裁史立荣退位。

  • 2016年11月30日

中兴发函美国政府承认违反美国相关出口管制,但声称只是「部分员工」的不当行为,公司已启动内部调查和整顿。

  • 2017年3月7日

中兴和美国政府就出口管制调查案件达成和解,中兴通讯支付约8.9亿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中兴通讯的3亿美元罚金被暂缓,是否支付将依据未来七年中兴对协议的遵守情况而定。

这是中国企业收到的来自美国政府的金额最高的一张罚单。

  • 2017年7月20日

中兴第二次发函给美商务部称,其于2016年11月30日发函告知启动的公司内部调查和整顿结束,并提供一份39人受处罚员工的名单。

  • 2018年2月2日

美商务部致函中兴要求提供这39人现在的职务、职称、职责范围和薪酬、奖金。发现被列入惩罚名单的39人,有4人依照和解协议被开除,剩下的35人中兴原承诺削减他们2016年30%-50%的奖金,但除一人外,其余34人收到2016年的全额奖金。

美商务部随即通知中兴,鉴于其再次欺骗美国政府、准备激活限制令。

  • 2018年3月21日

中兴回复美国商务部,承认没有完整执行之前发出的两封信函内容,但否认有意欺瞒美国政府,并在信中反问——「中兴怎敢冒另付3亿美元暂缓罚金以及列入被拒名单的风险,而不去刊发员工谴责信和扣除员工奖金?」

同时,中兴要求美商务部等待他们的内部调查结果,此时已距离中兴2016年宣称内部调查整顿的时间过去15个月。

但此时中美贸易战乌云正酣。

且,中兴对执行和解协议做出失实报告,同时也没有在后续函件中声明之前的错误做法,导致美商务部认为,中兴最后提的要求不是要对虚假承诺展开额外调查,而是为了拖延美国政府的制裁行动,以及期待违规后果最小化。

美国商务部出口执法秘书长马焦斯卡斯(Richard Majauskas)在签发的拒绝令中写道:「再给予中兴额外时间已无必要,因为(此举)无法消除中兴近期多次对美国政府进行的虚假陈述。」

  • 4月16日

美国商务部于正式宣布对中兴的出口禁令。

美商务部拒绝令截图

  • 4月17日

中兴在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AH股停牌公告。

  • 4月20日

中兴发布官方《关于美国商务部激活拒绝令的声明》,指美国执意对公司施以最严厉的制裁,可能使公司处于「休克」状态,对中兴通讯极不公平,不能接受!

以上我只陈述中兴事件之经过事实,不想过多评论。请大家自品之!相关图片资料和时间节点均来自美国商务部官网公开信息。

以下我还想再讨论几个问题

中兴为什么要「知法犯法」?

梳理中兴事件始末,我们可以确定一点,中兴法务部门从一开始就知道向伊朗出口可能带来的风险,在美国开始调查中兴之后也极力反对重启对伊朗出口,但建议没用被采纳。事后有人总结说中国公司走出去要注意合规经营云云,中兴法务部门不行不熟悉国际法是不公平的。他们背锅了。

中兴为什么要不顾联合国的制裁,不顾美国制裁,向伊朗出口管制物品?美国的制裁我们不去说他,联合国的制裁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人理事国、伊朗核问题六方会谈之一,中国是投票同意的。中国的中兴公司,不给美国面子,不给联合国面子,难道中兴也不给中国政府面子么?为什么这么大胆?真相或有不可言说之处,也只有当事人知晓,而不足为外人道。

我没有查到中兴在伊朗的业务规模或者出口业务的盈利数据,但中兴的损失确是清清楚楚的:2017年8.9亿美元罚款,另有3亿美元当时暂缓缴纳。现在是8万员工无限期休假,30万股东直接损失。这还是看得见的,制裁后遗症带来的远期损失恐怕「罄竹难书」!

如果说侯为贵筚路蓝缕把中兴从一个国营小厂打造为世界500强的电信巨头是一个奇迹,那中兴因为禁售令而「休克」的话或将又是一个世界「奇迹」,只是这一次没有鲜花掌声,唯余一声叹息!

不可思议的34人奖金问题

有些事我们想想都感到不可思议,可他就是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本来中兴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达成和解后,事情已然翻篇。

没想到,今年初美商务部致函中兴要求提供当时受罚的39人现在的职务、职称、职责范围和薪酬、奖金。发现被列入惩罚名单的39人,有4人依照和解协议被开除,剩下的35人中兴原承诺削减他们2016年30%-50%的奖金,但除一人外,其余34人收到2016年的全额奖金!美商务部随即通知中兴,鉴于其再次欺骗美国政府,要激活限制令。

34人的奖金问题,让整个公司「休克」,让7万人面临失业!让30万股东血流成河!中兴为什么全额发放了这34人的奖金亦或没有全额发放,到现在也没对外解释!这样的低级问题,不知道元芳怎么看?

反正,我无话可说!

美国法律凭什么「管」中国公司?

这是一个法律管辖权的问题,也关乎背后的国家科技实力问题!

下面摘录一段法律专家的解析:

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毕竟是自己的内国法律而不是国际法,通常情况下,这些法律不得适用于外国公司。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总被诟病滥用法外治权的原因。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几乎所有与美国政府就出口管制案件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美国政府从未解释其为什么对外国公司享有管辖权。但是该些协议的首要条款均要求相关当事人承认美国法律及美国执法机构的管辖权。

美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较为复杂。但总体上有所谓的对人的管辖及对物的管辖。按照其对人的管辖原则,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在美国存在「商业贸易活动」、或「发生侵权行为」、或「与美国具有最低限度联系」、甚至只要「程序正当」等等,则该公司应受美国法律管辖。按照其对物的管辖权原则,如果相关交易的标的物位于或源于美国,则作为交易一方的外国公司应受美国法律管辖。

在出口管制案件中,由于外国公司必须首先与美国公司进行源于美国的管制物品的交易,然后才可能发生将管制物品再出口、投资于特定国家。这一系列行为或过程既表明案件存在相关贸易发生于美国的事实,也表明案件存在交易源自于美国货物的事实,按照对物管辖原则,美国法律享有管辖权。这些大概是美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适用本国法律管辖外国公司的根本原因。

必须指出的是,在出口管制案件中,外国公司其实根本无力挑战美国法律或其政府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问题。因为一旦美国政府做出违反出口管制的裁定,则外国公司将不再享有与美国公司交易管制物品的机会,即会失去获取其需要的技术或产品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案情严重,外国公司及其主要人员还将面临刑事指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简言之,对于外国公司而言,挑战管辖权的风险巨大。

从美国政府官员近期对相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表态来看,其态度非常强硬,诸如出于美国国家安全及反恐的目的,对于任何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公司,美国政府都将不遗余力的追究其责任。这大有虽远必诛的姿势,也包含了浓浓的蛮横霸道。

中兴有错,美国霸道!

哀其不幸,怒其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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