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促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市農業農村局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補助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符合條件的流出方和流入方都可獲得補助,新規有效期爲5年。

  補助對象有兩類,一類是流出土地經營權的承包農戶,另一類是依法採取租賃、吸股等方式流入承包地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經營主體是指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涵蓋並具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或單位。要注意的是,經營主體將流入的土地再次流轉的,最後流入土地經營權的經營主體才擁有申報流轉補助的資格。

  申請補助須滿足四項硬性指標:農業經營主體須按全省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與農戶簽訂或補籤書面流轉合同,並經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或鑑證;流轉土地屬於耕地且實際種植農作物,農業經營主體在流轉年限內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流轉土地面積必須集中連片30畝以上(含30畝);土地流轉合同流轉期限必須在5年以上(含5年)。

  補助標準

  對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的流轉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不滿10年的,合同有效剩餘期內給予經營主體每年每畝100元的補助,給予流出經營權的承包農戶每年每畝200元的補助。

  對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的流轉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有效剩餘期內給予經營主體每年每畝100元的補助,給予流出經營權的承包農戶每年每畝300元的補助。

  對新投、增投集中連片100畝及以上的種植業項目,且符合前述補助條件的,合同有效剩餘期內給予經營主體每年每畝200元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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